两个案例说清楚税收违法案件中,“帮凶”的违法后果

最近,不少朋友被张恒被罚的新闻刷屏了朋友圈。继8月底郑爽偷逃税被罚3亿之后,偷逃税的帮凶张恒如今也“栽了”,将被罚3227万元

两个案例说清楚税收违法案件中,“帮凶”的违法后果

1、张恒的犯法事实?

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策划并操作了约定片酬的合同拆分、“掩护公司”设立等事宜,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

2、税务机关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3、为什么刚好是0.75倍罚款?

虽然,张恒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操作实施,帮助郑爽偷逃税款,犯罪行为影响恶劣,但考虑张恒是郑爽偷逃税案件的举报人,所以税务机关依法对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合计3227万元。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向张恒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目前正在依法追缴中。

通过张恒的案例,我继续深入给大家聊一聊,税收违法案件中,“帮凶”的违法后果。

帮凶是啥?

帮助策划拆分合同、虚假增资等偷逃税方案,帮助虚开发票……

帮凶同样涉及刑事责任,通俗来说就是——当帮凶也会要坐牢滴!

看看刑法中的规定: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所以,法律明确了“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实务中,不少中间介绍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在虚开交易中仅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获得少额的中介费,刑事责任风险较低。属于典型缺乏法律意识,往往到了案发后才发现自己竟面临牢狱之灾。

下面我们来看《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个真实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A服务部负责人,其先后与B公司、C公司、D公司建立货物运输关系,成为三公司的货运承揽人。

2016年3月左右,上述三家公司要求李某出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票问题可能无法承揽上述三家公司的货运业务

李某为了不丢失业务,便找到好朋友徐某帮忙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徐某多次为李某提供承运人为W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通过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所需开票的单位、日期、金额、纳税人识别代码等信息通过手机发送给徐某,徐某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书及合同等通过邮寄的方式交给李某。随后李某将票面金额的7%作为开票费用以现金方式当面支付给徐某。

2016年以来,李某接受被告人徐某帮助其虚开的承运人为W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金额共计1,137,691.56元,抵扣税额125,146.06元。

争议焦点:

李某找第三方徐某购买增值税专票,是否构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注:李某、徐某虚开专票涉及的刑事责任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1、在不能证明李某有骗取抵扣税款或者徐某有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相适应原则。

2、因此,李某虽存在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也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3、李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超过十万元,其行为已触犯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徐某协助李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共犯论处。

也就是说,因为存在真实的业务,法院判定不是“虚开专票罪”而是“非法购买、出售专票罪”。

不管怎么定性,作为帮凶的徐某,都逃不过刑事责任这张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徐某悔不当初,原以为帮朋友忙顺便收取一些手续费,最多后果就是被没收违法所得、被罚款,没想到把自己弄进了监狱。这个典型案件非常值得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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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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