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个人之间无偿借款涉税问题

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或个人从企业无偿借款用于个人使用,这种企业和个人之间相互的无偿借款行为是否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呢?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

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

1、增值税

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企业所得税

借给属于关联方的个人(个人股东等)

属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它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借给除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个人

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借给个人股东

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借给企业员工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者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并未获得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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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标签:印花税   企业   红利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生产经营   企业所得税   所得   股东   投资者   分配   发生   单位   年度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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