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一审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1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焕晶,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高中文化,住家保姆,户籍地东莞市,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辉,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晓明,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焕晶犯放火罪、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日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同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原辩护人擅自退庭,拒绝辩护,本院依法休庭,征询莫焕晶意见后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再次组织控辩双方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同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阁、鲍常兰、涂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林某1及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杰、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向阳,被告人莫焕晶及辩护人王晓辉、徐晓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为躲债于2015年外出打工。


2016年9月,被告人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被害人朱某1(女,殁年34岁)、林某1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的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


2017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莫焕晶多次窃取被害人朱某1家中的金器、手表等贵重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得款人民币1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至案发时,尚有评估价值19万余元的物品未赎回。


同时,被告人莫焕晶又编造老家买房等虚假理由向被害人朱某1借款11.4万元。


上述款项全部被其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被告人莫焕晶又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了连同当晚用被害人家中一块手表典当所得款项在内的6万余元钱款。


为继续筹措赌资,莫焕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博取被害人朱某1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


6月22日凌晨2时至4时许,被告人莫焕晶通过手机上网查询“打火机自动爆炸”“沙发突然着火”“家里窗帘突然着火”等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信息。


凌晨5时许,被告人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导致屋内的被害人朱某1及其子女被害人林某2(男,殁年10岁)、林某3(女,殁年7岁)、林某4(男,殁年4岁)四人困在火场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火灾造成该室及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损失价值257万余元。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莫焕晶从室内逃至公寓楼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2015年7月,被告人莫焕晶在绍兴市越城区徐某1家做保姆期间盗窃雇主家茅台酒两瓶;2015年11月至12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某家做保姆期间,多次窃取雇主家中戒指、项链等进行典当;2016年2月,被告人莫焕晶在上海市李某1家做保姆时,盗窃同住保姆汪某1现金6500元。


莫焕晶的上述盗窃行为均被雇主发现,相关财物退还后被辞退。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林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打火机、水桶、榔头等物证;119指挥中心报警记录、火灾扑救情况、火灾调查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莫焕晶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莫焕晶在居民住宅内放火,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莫焕晶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焕晶犯放火罪、盗窃罪无异议,认为莫焕晶应于当日4时50分之前放火,极有可能是为毁灭盗窃罪证而放火;放火后不仅不积极施救,还关闭大门,其放任被害人被困火场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莫焕晶偷盗成性、谎言连篇、以怨报德,主观恶性深,无悔罪表现;物业、消防存在的问题不能减轻莫焕晶的罪责,莫焕晶应对本案危害后果承担全部罪责,故请求判处莫焕晶死刑。


诉讼代理人当庭出示了一项实验说明、照片及小区保安杨某1的自书材料,以证明起火后莫焕晶未用榔头敲击过次卧卫生间朝洗衣房一侧的玻璃进行施救,莫焕晶系从1802室入户大门离开且关闭大门。


被告人莫焕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辩解自己只是想放一把小火再灭火以便向朱某1邀功借钱,不想伤害朱某1和三个孩子,不希望发生如此严重的危害后果;其以为书本未被点燃,为了去找更容易燃烧的报纸而将该书本随手扔在沙发上,并非故意引燃窗帘和沙发;其没有逃离现场。


据此,请求对其公正判决。


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莫焕晶没有放火动机,仅是想先放小火再灭火以便向东家邀功借钱;(2)莫焕晶故意点燃书本,但并非故意引燃窗帘、沙发,不希望引发火灾和造成四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3)火灾发生后,莫焕晶有积极施救行为且未逃离现场;(4)虽然莫焕晶的点火行为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关键原因,但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也是本次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介入因素;(5)莫焕晶及时退还或退赔部分赃物,主观上有赎回归还的意愿,故其盗窃财物的主观恶性较小;(6)莫焕晶归案后如实供述放火罪行,属坦白,且还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盗窃部分系自首。


综上,请求对莫焕晶从轻处罚。


为证明相关辩护意见,辩护人申请参与现场勘验的民警出庭说明情况,申请调取首批到场灭火的消防战士的证言,申请调取省市消防部门联合调查组对本次火灾的联合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为躲债于2015年外出打工。


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朱某1(女,殁年34岁)、林某1夫妇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的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


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焕晶为筹集赌资,多次窃取朱某1家中的金器、手表等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价值19.8万余元的物品未被赎回。


其间,莫焕晶还以老家买房为借口向朱某1借款11.4万元。


上述款项均被莫焕晶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莫焕晶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了6万余元钱款,包括当晚偷窃朱某1家一块手表典当所得赃款3.75万元。


为继续筹集赌资,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某1的感激以便再向朱某1借钱。


6月22日凌晨2时至4时许,莫焕晶使用手机上网查询“打火机自动爆炸”“家里突然着火什么原因”“沙发突然着火”“家里窗帘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吗”“火容易慢燃吗”“发生火灾火怎样才能燃烧慢点”“起火原因鉴定”“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等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信息。


凌晨4时55分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屋内的被害人朱某1及其子女林某2(男,殁年10岁)、林某3(女,殁年7岁)、林某4(男,殁年4岁)四人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该1802室室内精装修及家具和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


经鉴定,1802室精装修、部分构件材料及1802室、1801室、1902室幕墙的损失共计257万余元。


火灾发生后,莫焕晶即逃至室外,报警并向他人求助,后在公寓楼下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另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莫焕晶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徐某1家做保姆时,盗窃茅台酒两瓶;2016年2月,莫焕晶在上海市李某1家做保姆时,盗窃同住保姆汪某1现金6500元。


上述盗窃行为被发现后,莫焕晶退还或退赔财物。


2015年11月至同年12月,莫焕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某家做保姆时,多次窃取戒指、项链等物品进行典当,在被发觉前赎回归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明被告人莫焕晶偷窃被害人朱某1家财物用于赌博,输光后为继续筹集赌资决意放火再灭火以邀功借钱等事实的证据


1.证人江某、杨某2(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员工)的证言及员工资料、微信聊天截图、派单记录,证明2016年9月,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介绍莫焕晶到朱某1家做住家保姆,月工资6500元。


2.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明莫焕晶做事比较勤快,和家里人相处较好。


案发前,其和朱某1并不知道家中财物有失少。


公安民警向其出示的三块手表及一些首饰都是其家中的财物。


3.证人葛某(小区业主)的证言,证明其曾听朱某1说,她对现在的保姆很满意,还给保姆加了工资。


4.证人张某1(浙江轻工联典当有限公司柜员)、陈某1(金银店店主)、文某(华燦珠宝公司业务员)、马某、占某(郑州英格拉珠宝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业务员)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及当票、赎当凭证、物品清单、单据、质押欠款合同,证明莫焕晶到浙江轻工联典当有限公司、陈某1的金银店、华燦珠宝公司和郑州英格拉珠宝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典当手表、首饰的时间、种类、金额,以及未被赎回物品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5.鉴定聘请书、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回函、杭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手镯5只、项链4条、挂件1只和手表3块的价格合计198733元。


6.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财付通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证明2017年3月至同年5月,朱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莫焕晶11.4万元。


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3月至6月22日期间,莫焕晶通过其名下尾号8107的建行卡向严某名下尾号4146工行卡转账共计80余万元,每笔金额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


莫焕晶名下多张银行卡案发时存款余额均不到10元。


8.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其名下尾号4146的工行卡于2016年9月被他人以帮助办理贷款的名义骗走,并非其本人使用。


9.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7年6月22日,民警从莫焕晶处扣押华为牌手机一部。


10.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刻录的光盘及截图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对莫焕晶使用的华为牌手机进行电子物证检验过程中发现该手机浏览https://www.hn8855.com网址的记录。


民警依法使用莫焕晶供述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该网址,截取了该账户充值记录的网页并制作成照片和光盘附卷。


上述网页截图照片显示,经该网址登录的网页名称为“信誉娱乐城”,使用账号VV××登录该网页后显示真实姓名为莫焕晶,账户内可用余额为0.85元,该账户于××年6月3日至22日充入20万余元,其中6月21日晚至22日2时累计充值6万余元。


11.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莫焕晶处扣押的华为牌手机存在相关关键词搜索记录,其中,分别于2017年6月21日11时32分搜索“火机会自燃吗”,13时12分搜索“失火原因”,于6月22日2时11分搜索“家里火灾赔偿吗”,2时24分搜索“家里不知道为什么着火了”,2时27分搜索“打火机自动爆炸”,2时35分搜索“起火原因鉴定”,2时59分搜索“睡到半夜家里无端着火了”,3时23分搜索“家里突然着火什么原因”,3时26分搜索“沙发突然着火”,3时32分搜索“放火要坐牢吗”,3时44分搜索“家里窗帘突然着火”,3时49分搜索“家里电线突然着火了怎么回事”,3时57分搜索“火容易慢燃吗”和“火灾燃烧快吗”,3时59分搜索“发生火灾火怎样才能燃烧慢点”,4时02分搜索“什么东西会自燃”,4时04分搜索“打火机自燃原因”,4时08分搜索“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4时18分搜索“火机会自动爆炸吗”。


另于2017年4月10日至同年6月21日期间,搜索“高仿手表”“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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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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