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代孕生子,高龄妻子很挣扎,到底要不要喜当妈


最近,有这么一个真实又新奇的案子。丈夫瞒着妻子,私自在外代孕生子,妻子喜当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丈夫私自代孕生子,高龄妻子很挣扎,到底要不要喜当妈

故事介绍

丈夫姓郭,妻子姓高。原本夫妻二人感情和睦,家庭氛围融洽,共同育有一孩。在“全面二胎”政策开放之后,夫妻二人也计划落实二胎。但因为夫妻二人年纪都比较大了,身体状况也没有年轻时候那么好,好不容易怀上一个,却在2018年3月,孕6周的时候被诊断为胎停育。高某因此一直都很丧气。没想到2019年却意外发现自己名下已经有了二胎小郭,出生日期在2018年的7月,出生证明上显示的父母亲分别是郭某和高某。

高某就不明白了,自己明明没有生过二胎,又何来二胎呢?几经追问之下,郭某终于承认是自己瞒着妻子,偷偷去做了代孕。

自己什么都没做,平白多了个非亲非故的孩子,高某很是气恼。自己百年之后,多了个这么一个非亲非故的孩子争遗产,毕竟自己还有一个亲生的孩子,私心肯定是有的。同时,高某也十分恼火丈夫偷瞒自己去代孕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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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频起

于是,高某一怒之下就来到了法院。

但是,当时并没有相应的案由。

直到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民事案由新增了亲子关系之诉。

高某也不愿意再多等,为了明确其与小郭之间的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直接将小郭告上了法院。

在诉讼中,高某与郭某皆认可小郭不是双方进行人工授精所生之子。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小郭无法被视为高某与郭某的婚生子女,高某与小郭的关系无法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小郭不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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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释案

本案中,高某在2018年3月被诊断为孕6周胎停育,有相关诊治单据为证。而小郭的出生时间为2018年7月,从时间上来看,高某与小郭不可能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

同时,高某与郭某皆认可小郭不是双方进行人工授精所生之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高某有权对郭某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并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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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延伸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涉及到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本案中,尽管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本上均显示高某系小郭之母,但根据高某提交的相关证明,可以直接认定高某与郭某不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

虽然,在我国代孕违法,但代孕所产生的亲子关系,法律却是予以保护的,从上面所援引的司法解释就可以看出来。所以本案中,法院除了确认高某与小郭没有血亲关系之外,同时还确认了小郭不是高某与郭某双方进行人工授精所生之子。只有在确认了这两个前提,法院才做出了最终的判决。

如小郭是双方进行人工授精所生之子,那么,高某或者郭某则无法成功否认亲子关系。代孕事后反悔,并不阻却已经发生的法定亲子关系。就好比郑爽代孕风波,即使郑爽事后反悔,也无法否定其与代孕小孩的母子关系,仍需对两个孩子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父或母可能均知晓子女与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如果不经过法院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后续可能围绕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产生纠纷。等发生纠纷了再去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势必让纠纷解决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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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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