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我独秀:同样是微信抢红包,别人抢到钱,我抢成了盗窃犯


别人在微信群里抢红包抢到了钱,我却抢红包抢成了盗窃犯,留下案底不说,还要全额退款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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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我独秀:同样是微信抢红包,别人抢到钱,我抢成了盗窃犯

山东省沂水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因“抢红包”而被判盗窃罪。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2020年1月31日,李某刷朋友圈,刷到了微信好友分享的微信群二维码,名称为“某高校校友情”。于是,李某就扫码加入群聊。进群后,发现有人发红包,眼疾手快的李某,抓住机会,立马开抢,顺利抢到了一个红包。凭着李某的好运和手速,李某当天一共抢了2个大额红包,共计300元。

但是,每个红包上备注了特别信息:购买抗疫捐款物资。

群员发现专属红包被李某抢到后,便说明情况,要求李某退还所收到的红包。

到手的鸭子,哪能轻易让它飞了。李某心下不甘,拒绝退还,凭本事抢到的红包,凭什么退还呢?这样想着,李某退出了微信群。

退出之后,李某又再次扫码进群,又抢到5个同样的抗疫专属红包,共计900元。前后共计抢了7个专属红包,共计1200元。

群员纷纷要求李某退还专属红包。群主发现后,同样要求李某赶紧退还。遭拒后,群主将李某拉黑,以防其再次进群抢红包。随后报警。

2020年2月1日,沂水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从李某处扣押现金1200元,并退还给被害人,并对案件做出进一步刑事处理。2021年8月4日,沂水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沂水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权占有微信群内定向红包的情况下仍然领取红包且拒不归还,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最终判处李某罚金2400元。

唯我独秀:同样是微信抢红包,别人抢到钱,我抢成了盗窃犯

那么,在这个案子里,有一些疑问:

一、凭本事抢到的红包,凭什么要退还?

既然我能够进群,说明这个群对我是开放的,我是有权利进来的。我进来后,看到有群红包,我作为群成员,是有权利抢红包的也符合我们的一般逻辑和认知。不光我可以抢,别的群员也可以抢。但是,没有人拼得过我的手速。我凭本事抢到的红包,别人手慢无,嫉妒我抢了许多大额红包,合起伙来把我送进了警察局。

作为抢红包的人,内心戏是这样的。

但是,真的是这样吗?

如果这些红包没有特殊备注,那么,按抢红包的一般规则,确实谁都可以抢。即使在别人抢到后,事后再补充规则,也未必能约束到抢红包的人。事后再定规则,属于原合同的补充协议,须经发红包、抢到红包的人均同意方能产生变更的效力,否则,事后定规则要求退回来,是有难度的。

而本案中,群员们事先定好了规则,就是由特定的人收取红包后专项用于购买抗疫物资进行抗疫活动。这些规则本身属于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发红包的人备注红包名称发出红包,也是对合同的履行。李某并不是合同指向的收款人,那么他本身就是没有权利收取红包的。

在明知自己没有权利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抢拆红包,并拒不退还,符合了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唯我独秀:同样是微信抢红包,别人抢到钱,我抢成了盗窃犯

二、没有权利而抢红包,为什么是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呢?不是抢吗?

“抢红包”中的抢,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抢”,并不具有暴力、强占的意思。抢红包并不等于抢钱,只是案件中的李某,把不属于自己的钱平和地塞进了自己的腰包。

唯我独秀:同样是微信抢红包,别人抢到钱,我抢成了盗窃犯

三、总共也就1200块,怎么就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了呢?犯罪门槛这么低的吗?

山东省对于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为2000元,本案盗窃数额是达不到这个标准的。

本案中李某虽然抢了多个红包,但是可以理解为一个盗窃行为的持续进行,不宜认定为多次盗窃。那么,从盗窃次数上,也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那为什么被刑事判决了呢?

除了数额、次数外,盗窃款项的专款用途,也很关键。虽然从数额、次数上,李某并没有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是所盗款项是专向用于抗疫救灾的款项。对于这样的特殊情节,数额标准为1000元。

唯我独秀:同样是微信抢红包,别人抢到钱,我抢成了盗窃犯

虽然李某最终没有被判处实刑,只是被判了2400元的罚金,但对他的影响却是长远的、深刻的。1200元的红包没得到,还倒赔了2400元。而刑事案底,还要伴随往后余生。


对于抢红包抢成盗窃犯,你有什么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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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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