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真实案例改编,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1994年1月初,家住燕口镇的杨家人报警称,其嫁给同镇佘某的女儿杨某失踪了,在杨某失踪前,杨某和其丈夫佘某爆发了一次激烈的争吵。
警方接到报案后随即展开调查,但是在那个没有监控没有网络的时代,想找一个人谈何容易。警方只得从曾与杨某争吵的丈夫佘某入手,苦寻数月依旧无果,直到四月份,在燕口镇下辖的一个村子里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女尸的年龄、体貌特征、死亡日期均与杨某相符,经过杨某家人辨认后,确认这具女尸就是失踪了两个多月的杨某。
因为杨某死亡前曾与佘某爆发过激烈的争吵,故而佘某立刻成了重点犯罪嫌疑人。佘某迅速被批准逮捕,审讯、公诉、审判、宣判,1998年9月,佘某在被非法羁押了四年多之后,被冠以故意杀人的罪名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但是令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2005年,也就是佘某入狱后的第11年,“死者”杨某又回来了!
已经死了十几年的杨某又回来了!
此事实在过于耸人听闻,据杨某交代,自己本身患有精神疾病,在与佘某发生争吵之后,因为害怕佘某打自己,杨某就连夜离开了,一路乞讨到了山东省境内,并在那里又“结婚”了,此次回来,就是和丈夫孩子一起回娘家看看的。
得知杨某“亡者归来”,公安局与法院立即派员过来核实,最终确定杨某就是当年的“死者”杨某,当年争吵后杨某也确实是离家出走了,2005年3月,在蒙受不白之冤11年后,佘某终于迎来了洗刷冤屈的曙光。
京X县(下辖燕口镇)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重审,与当年五月宣布判决,佘某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佘某无罪释放。2005年9月,佘某依法提起国家赔偿400余万元,经审理最终赔偿佘某70余万元。
此外,对于当年造成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方人员)全部停职查办,对当年发现的女尸进行重新侦查。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杨某的情况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本案法律知识小链接: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际刑期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如作案手法残忍程度,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减刑情节等来判断刑期。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讲究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确定故意杀人罪要求主观层面有杀人的故意,客观层面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故意杀人既遂,若没有死亡结果,可依据其犯罪情节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犯罪中止等。
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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