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送外卖获奖励的1500万,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最近,南京“饿了么”平台的骑手当事人经历了一场“天上掉馅饼”的事儿。

7月21日下午,该骑手像平常一样接单送外卖,发现有一单由于目的地较为偏远,连着20多分钟都无人问津。

骑手好奇,点开一看,大吃一惊,因为里面的“1500万”奖励让他吓了一跳。

骑手送外卖获奖励的1500万,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你说,正常点个外卖,即使路途偏远,会有人赠送特殊奖励到1500万吗?

骑手将信将疑,真把这个外卖订单送到了指定目的地。

没想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订单完成后,这笔“天价”奖励果然按照流程汇到了他的平台账户里。

就在他喜出望外的时候,他的人生却经历了十分戏剧性的一幕:1500万奖励从其个人账号清零。

原来,是饿了么平台从其个人账号直接划走了!

对此,饿了么回复说:是平台故障所致。

那么,问题来了:意外的特殊奖励到底属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此,满足“不当得利”的条件是:

1、一方受益,一方受损;

2、损益变动没有因果关系;

3、没有法律根据。

笔者以为,此特殊奖励的获得,如果真如饿了么平台系统故障所致,那么,骑手获益,饿了么平台受损,损益变动没有因果关系,且无法律上依据,满足“不当得利”的条件。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也表示认可。但是,饿了么采取未经同意,强行划扣的方式拿走这笔钱,似乎并不太妥当。

根据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来看: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因此,返还必须采取合法手段要求返还,如果已经进入当事人个人账号强行划扣,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这一事件在网络发酵,网友炸开了锅:

风之子:

这个属于系平台明显错误,奖金明显超过社会一般认知,民法典采取客观主义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经过意思表示的解释该平台要约意思表示不是其内心真意,不能代表真实意思,所以该要约不成立,进而合同不成立,骑手所获奖金属于不当得利,需要返还,但是平台有错误,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骑手真实劳务费用。

海哥带你自驾游 :

平台和骑手属于合同关系,并且是按劳取酬。虽然单笔劳务报酬超出传统收益认知但要尊崇《劳动合同法》,双方自愿的原则。接单中明确报酬1590万,骑手按照约定完成接送任务履行了约定事项,所以哪怕是超出一般认知的劳动报酬也是合法收益。既然合法就应当认同。

深漂不归客:

我觉得律师说的不当得利和这事明显有本质区别,平台下了订单他付出了劳动获得报酬,这表示形成一种契约。和银行那种系统故障无缘无故转了笔钱到你账户有本质区别。

西安东哥:

骑手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马上将平台资金划入账户,直接到4S店订购宝马一台用于个人消费,然后直奔房地产开发商售楼部全款支付一套房款,然后呢?回家休息等着饿了没起诉吧!善意第三人越多越好!平台依仗强势地位被惯坏了,对骑手压榨克扣侵权行为被熟视无睹,从没有被法律制裁过,所以有这么一次机会就要抓住,让平台付出高昂的代价!

诚然,我们知道“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但是否有例外呢?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上述三种情形是例外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是上述三种情形,可以不返还。

如果得利人故意的怎么办?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也作了规定: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得利人无偿转让第三人,受损失的人该怎么救济?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对此事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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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标签:骑手   外卖   不当   原物   民法典   受益人   劳务   报酬   账户   认知   账号   情形   利益   法律   平台   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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