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6《驯化君主》——哈维·C.曼斯菲尔德(2)

第三部分 宪政体制中的执行权

七 执行权的宪政化

1、在现代宪政体制中,部分地根据一种内在的政治目的,部分地根据一种外在的非政治的目的,对政府做出评判。

2、当人民思考他们所建立的政府是否服务于他们的目的时,他们采用的是他们必须用于所有政府的检验标准,即自然之必然性的标准,这是无论具有何种党派色彩的政府都必须面对的必然性。

3、政治权力一旦存在,它便被分为立法权和执行权,以便在立法中制定公之于众的、固定不变的法律,用共同体的武力惩罚国内犯罪、抵御外来的侵害或进行报复

4、可以把自我保存理解为追求幸福的手段,因为要想得到幸福,你一定得活着才成。但是,为了保存自我,必须愿意用幸福去冒险:在实践中,必须把自我保存以及有助于保护我们生命的自由,视为目的本身。换言之,生命与自由必须成为目的。

5、立法机构能够精于思考法律,却不能采取行动;执行官能够采取行动,却不能改变既定的、始终有效的法律。在实践中,行动的权力也许能够吸收立法机构的深思熟虑的能力,尤其是在执行官拥有立法否决权的情况下。执行官将由此获得一种能力和惯例,着手于“宏大而艰难的事业”。

八 执行权的中庸化

1、孟德斯鸠说,人在社会中失去了软弱无力的感觉,战争状态也由此开始。因此,战争来自于安全,而不是安全来自于战争;可见,支配的欲望虽然从一开始就存在于人们中间,但是它并没有被唤醒。在这种情况下,组成社会不是一种自由的行动——不是确定一个主权者或建立一种政体。

2、立法活动追求稳定:它是用来对抗事物之必然运动的“普遍意志”,或换言之,是对抗自然的“普遍意志”。但是必须采取积极的行动才能有效地对抗自然。

3、一个公民对自身安全的意见,部分地说是意志——民主的意志,它现在已被驯化,并被剥夺了它的统治他人的欲望;部分地说是优秀品质,它现在被理解为宽容

4、按自己的意志生活,不在于把它强加于别人,而在于否定别人意志的强加自由存在于权力不及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权力之中。能说“你不能随意摆布我”,这比实际上随意摆布别人更令人满意。这种个人在结成一个自由社会时,把自己视为君主和“结盟者”,而不是“同胞—公民”。所以说,自由政体所确立的安全意见,反而使人民处在持续的不安定之中。

九 执行权的共和化

1、以政治科学的形式所做的反思,将教育共和国不去选择那些抽象地看最值得选择的事情,而是要满足于(其实是最好地利用)广袤的疆域、多样化的人民以及实现利益和抱负的精神。

十 结语:形式和目的

1、极权主义政府谎称它们比任何政府都更接近人民;所以它们不需要宪法上的条条框框。然而这种谎言的结果是,它们是举世所知最能撒谎的政府。虽然献身于真理,它们撒起谎来却比所有的政府更放肆。它们对自己的科学充满了荒谬的自豪感,声称它能改造人类;它们比现代宪政体制立志击败的神权政府更自负。

2、执行官的一个顽固的本质就是非正式的权力,它比任何定义所能预见或加以条理化的权力都要大,研究这种现象可以成为治愈行为主义或其他方法论痼疾的一剂良药(不过最好是病人知道自己有病)。

3、政治科学家不应相信民主政体是惟一的政体。做一个有头脑的民主派,必须能够拿它的优劣同另一些政体的优劣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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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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