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安徽淮北。
有市民称淮北职院发现一名弃婴,群聊记录显示,婴儿被从楼上摔下,嘴巴被堵住。
学校学工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事情还在调查了解,暂未证实。
派出所称淮职弃婴案已移交刑警队,刑警队工作人员表示遗弃者系学生。
根据网上消息,这起案件事发于10 月26号,案发地在安徽省的淮北职业技术学院院内,位于该学校新校区女生宿舍楼下的草丛。
这里是学生们每天上学的必经之地,该名婴儿被发现时,面朝下,全身赤裸躺在草丛中。
在10月26号的时候, 一个大概是刚出生不久的婴儿,在这个季节里面,面朝下,全身赤裸的躺在宿舍楼下的草丛当中。
另据网上的新闻报道,遗弃者是住在事发宿舍楼6楼的一名大一女生, 该女生已经成年。
至10月27日上午,事发地辖区派出所内工作人员透露,目前此案已移交至刑警队处理。
通过网上相关信息初步分析,若是弃婴的生母,已经涉嫌构成遗弃罪,若符合其他条件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的规定:弃婴的生母负有法定的抚养和监护义务。
作为一名成年人,她已达到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有抚养能力而逃避或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则构成遗弃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遗弃罪,是建立在弃婴的生母,对婴儿构成事实上的弃养,或逃避抚养义务的基础上。
更极端一点说,如果弃婴的生母采取了极端手段,希望剥夺婴儿的生命,以婴儿的亡故,来逃避抚养义务的话,则其生母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若弃婴死亡,其生母作为一名成年人,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即遂,面临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罚。
转回头来说说这个小婴儿的生父。
首先来说,作为这个可怜孩子的父亲,这个男人不可以被称之为“男人”,他完全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
如果弃婴的生母,是在和这个孩子的父亲商量以后,采取的这种行径的话,那么我认为,小婴儿的生父,同样属于本案的共犯之一。
该名男子就有授意、纵容或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嫌疑,也将面临本案共同犯罪的指控,需要承担共犯的刑事责任。
不知道案发地所在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出了这样的事情,对该所学校的声誉, 一定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既然不想要孩子,为什么不在前期就去医院做流产。
堕胎很伤身体,但这生孩子不疼吗?还是在厕所生孩子。
一个套才几块钱,这选男人的眼光是真的太差了,孩子也是真可怜。
有的人真的不配为人,不想养为什么要生。
有点良心送孤儿院也比堵住嘴往楼下扔强。
页面更新: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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