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擅自处分集体重大财产,该当何“罪”?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也就是村民赋予了村委会对集体财产的管理权限。因此,村委会成员能充分接触到集体财产的流动。这样的一个弊端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村委会成员为了获取私利,擅自处分村集体财产,侵害村民利益,面对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在明律师来说说关于村委会侵吞、挪用财产的相关问题。

一、村委会能否擅自处分村集体财产?

总的来说,关于村委会处分集体、村民重大财产,首先要以有利于村民利益为根本原则;其次村委会对于村集体的重大财产,只有管理权力,并没有直接处分的权力。如涉及村民重大财产的租赁、买卖或转让等处分事宜的,还需村民同意才可。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判例指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处分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时,需经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亦对村民小组会议的决议形式、参会人数、表决方式以及“所作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保护村民在处分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产的过程中,能够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充分行使处分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利的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未经规定程序即处分重大财产,该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村委会不能擅自处分集体、村民的重大财产利益。如果村集体涉及到重大财产的流转,需通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比如:对于村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需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出租村集体土地的,需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等等,这些都不能由村委会成员擅自做主决定。

二、村委会擅自处分集体重大财产,有什么后果?

村委会擅自处分集体重大财产的,所签的相关协议或合同,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而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属于无效协议或合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级政策法规中有明确规定,要求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规划范围内依法可以出让、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的同意,村干部滥用职权私处分集体土地的行为,为无效行为。

也就是说,村委会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的处分集体重大财产利益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第三方从村委会手中取得集体财产利益应归还村集体,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合同签订人员和第三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

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擅自处分集体重大财产,该当何“罪”?

三、村委会侵占集体财产,该怎么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具体而言,对于村委会滥权的行为,侵害到村民利益的,村民首先可以向政府举报或投诉,由政府对其进行惩处和责令其改正。

除此之外,村委会擅自对外处分集体财产行为直接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对于此类案件,可承认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把集体财产处分合同作为包含了公权力要素的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这样,“村民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也可直接请求法院审查并撤销违法的行政合同.对村民有全方位的保护。(文|黄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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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标签:公权力   村委会   村民   财产   民族乡   集体   组织法   集体经济   村民委员会   美文   人民政府   利益   成员   合同   组织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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