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中时小”难分辨“阳光招标”不阳光

“没错,这家公司确实在短短的数月内,分别做出“中型”和“小型”企业书面承诺,并参加了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这两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一份声明函确实存在虚假的嫌疑。”合肥市某法律行业专业人员说道。同一家公司为何会出具两份截然不同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这其中有何猫腻?

假声明 他人权益遭侵害

2019年12月,安徽省金寨县采购中心受采购单位委托,对《金寨县档案馆档案数字化加工处理服务采购项目》实施公开招标,多家公司参与投标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2月中旬,该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参与投标的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汉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12月25日,该项目其中一家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星汉公司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为骗取中标资格,存在虚假应标情况,致使中标结果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并列举了相关事实依据。

据《质疑函》事实依据显示,星汉公司在金寨县档案馆档案数字化加工处理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公告里的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里承诺的该企业是小型企业。


“时中时小”难分辨“阳光招标”不阳光


短短的5个月前,2019年7月4日在巢湖市人民法院随案生成电子卷宗服务(二次)项目中,该公司在其盖章确认的《中小企业投标声明函》中承诺该公司为中型企业。


“时中时小”难分辨“阳光招标”不阳光


从星汉公司提供的两份书面盖章确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来看,其无论是承诺“小型企业”还是“中型企业”,都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而该规定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做了详细的划分标准约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显然,中小企业有着极为严格的、不同的划分标准,而企业也不可能根据自身需要,在中型和小型企业中随意“切换”。

不阳光 招标市场灯下黑

在金寨县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示项目中标信息后,该项目其他供应商于2019年12月25日在法定时限内向金寨县政府采购中心递交质疑信函并举证了证明材料,而金寨县政府采购中心不仅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文件第五十二条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且在逾期两月未更正任何错误并答复的情况下,仍继续在网站上公示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链接:http://www.jzzfcg.com/view/staticpags/zfcg_1120/402880a86f0c036c016f1bb65531007e.html

据了解,在金寨县政府采购中心迟迟未能答复的同时,被质疑人星汉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联系质疑方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企图通过“劝说”、“建议”其撤回质疑函。从联系过程得知,金寨县政府采购中心早已同星汉公司进行了沟通,双方均认为该虚假应标事实存在,且金寨县政府采购中心迟迟不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只是“静候”星汉公司的“沟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看出,星汉公司在短短5个月内“时中时小”的投标行为,通过伪造相关证件信息骗取中标,且情节严重,带来十分严重、恶劣的影响,应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次“阳光招标”,过程不阳光、结果不阳光,政府采购部门及合法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均受到侵害,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希望政府相关机构让“阳光招标”真阳光,而不是阳光之下“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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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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