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五一小长假又到了。
但每到五一期间,有关酒店的纠纷总是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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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很多人准备五一出行,都提前预定酒店。
今年的和今年春节假期一样,很多地方的酒店价格都出现了明显的涨幅,个别地方酒店价格涨幅甚至达到5倍以上。
而且涨价的不仅仅是一些豪华酒店,就连普通的小旅馆也跟着凑热闹。
我们以汕头为例。
这几年汕头的旅游相当火爆,但跟着火爆的还有他们的不断上涨的房价。
今年五一,汕头的酒店房价又开始引领全国了。
我们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某家酒店在五一前的4月30日房价也就205元左右,但一到五号的房价统一是721元,相当于房价上涨了2.5倍。

下面这些酒店涨价更狠,平时房价只有132元,而五一期间直接飙到688元,涨幅高达4.2倍。

除了这些普通宾馆价格飙涨之外,有一些临近热门景点的高端酒店,涨幅更夸张。比如下面这家酒店,一间普通单房,1.5米的床五一期间售价高达8744元,比平时高出5倍以上。

类似这种大幅涨价的酒店还有很多很多,在这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了。
尤其是对那些网红城市来说,五一期间的房价涨幅更加明显,很多酒店价格都比平时翻了三倍,甚至5倍以上。
对于五一期间价格高高在上的这些酒店,甚至连一些中产家庭看了都直摇头。
虽然这些中等家庭收入不低,但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
尤其是对那些全家出动的家庭而言,按照五一的房价,一个晚上的住宿价格就可能达到3000元以上,住两天就是6000元以上,有可能半个月的工资就没了。
面对这种大幅涨价的酒店,很多中产家庭在出行的时候也得精打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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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价格大幅上涨之外,五一期间酒店还有一个乱象,就是提前预定不能退单。
现在很多朋友都可能遇到过一个问题,大家计划去某个地方旅游的时候,一般都会提前几天定房间,甚至提前半个月以上。
但在等待的过程当中,大家可能出现意外情况,或者突然改变行程去不了预定的地方了,这时候就得退订酒店。
但等到大家想要退订的时候才发现根本退不了。
就算大家到最后跟平台以及商家费尽口舌进行协商,也只能退一部分,大多数酒店都会收取20%~50%的违约金。
对此,我可是有切身体会的。
在四月二十几号的时候,我本来就打算去珠海玩几天,所以就在4月24日定了家庭套房,价格差不多800元。
但后来因为家人不想去,所以就改变了行程,在24日早上,我就立马申请退订酒店,从下订单到退订,前后也才几个小时。
但这时候平台就说不能退订单,我提交了申请一天时间,也没有任何处理,最后以退款失败告终。
随后我立马跟平台申诉,要求平台介入处理,但经过近一个星期的处理之后,平台和商家一直坚持要收取30%违约金,也就是要扣除470多元的违约金。
而他们收取违约金的理由是,我在下订单的时候,订单页面已经用小字标注“30分钟内可免费取消”,点进详情写到超过30分钟就不能退房了。

对这个规定,我觉得是非常典型的通过格式化来免除商家的责任,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所以我一直跟他们协商要求必须100%退还款项,但最后平台仍然坚持只给退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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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退房需要收取违约金的事情,这并非个例,而是普遍存在。
为此我特意上网去搜寻了很多网友的投诉以及曝光内容,发现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
对于这种做法,有些网友觉得很合理,认为消费者在下订单的时候,人家已经用文字明确标注,超过30分钟不能退房了,一旦你下订单,就表示你认可了人家的这个规定,所以要遵守契约精神,如果退房了就要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言外之意,如果我们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平台全额退款,那就属于“老赖”,没有契约精神。
这种逻辑好像有一定的道理,但这完全是法盲的逻辑。
首先,商家确实可以在商品和服务的介绍页面或者详情页面,用文字来解释一些规则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单方面规定的约定或者规则,它属于格式条款。
既然是格式条款,那你就要遵守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参考这条规定,酒店在经营的过程当中,公平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而酒店通过格式条款来逃避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这明显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也明确提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更是直接规定: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这里提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综合以上这些法律条款,酒店规定下订单之后30分钟之后不能退单,明显属于霸王条款。
对此连光明日报也是认可的。
4月30日光明网就发表了一篇文章《预定酒店30分钟后不可取消属霸王条款,律师支招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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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霸王条款,为什么现在各大电商平台以及订票平台仍然大量存在这种通过格式条款来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的情况发生存在呢?
我觉得这里面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法律不够完善。
虽然目前包括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在内的法律,对格式条款都有相关的规定,但违约责任如何认定?违约的赔偿比例是多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包括商家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以及什么样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属于霸王条款都很模糊。
正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所以一些商家才有恃无恐。
而且在司法的实践当中,各地法院对商家格式条款的判定也尺寸不一。
比如根据广州市场监管局在一档节目当中表示,酒店订单不可退,明显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但是有一些地方在认定这种格式条款的时候,却认为有存在的合理性,比如珠海横琴市场监管部门就认为合理(他们给我的投诉反馈)。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各地对这种酒店订单不可退判罚的尺寸完全不一样,所以各大平台才明目张胆地允许商家标注超过30分钟不可退,或者直接“不可取消”等一些格式条款。
而且有些商家利用这些格式条款的时候都是用小字浅颜色进行标注,消费者大多时候都没有仔细看。
比如很多酒店在商品界面都标注“30分钟内可免费取消”,但并没有明确标注30分钟后不可取消的相关声明,这也导致消费者容易忽略。
第二是地方政绩的顾虑。
按理来说,市场监管部门应该要确保市场的公平交易,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消费者这些弱势群体。
然而在处理酒店“超过30分钟不可取消”这种问题的时候,很多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都是模棱两可和稀泥,并没有明确的态度。
而这些市场监管部门之所以不敢给出明确的判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商家的利益,就是因为有些酒店也是当地的重要市场主体,如果随便对这些企业进行处罚了,有可能被认为是属于破坏营商环境。
所以出于各方面的顾虑,市场监管部门对这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做法,一般都不会明确判定为违法行为,而是通过协商来处理,而且协商的结果是消费者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违约责任。
甚至有些地方协会还专门制定了酒店退订的相关违约阶梯价格。
比如根据三亚市住宿业客房预订退订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订单确认后一小时内,可以无理由全额退款。
入住前7日以上退单的,同样是无理由全额退款。入住前3日至7日内退款的,收取50%的违约金。
入住前24小时至3日内退单的更是直接收取80%的违约金。

对于这种阶梯式的退款,广大网友都是认可的。
但是7日内退款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很多人都觉得不合理。
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消费者在入住当天之前取消订单,对酒店来说,基本上不会有任何损损失。
原因很简单,因为目前我国整个酒店业的整体出租率都比较低。
根据文旅部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星级酒店的整体入住率也就50%左右,即便在五一这样的黄金周,酒店的整体入住率也不足70%。

这意味着酒店不管什么时候都会有部分房间空置,这些空置房间不会因为消费者取消订单了受到影响。
也就是说酒店能不能把房间租出去,更多的是受到整体市场需求的影响,跟个别旅客的退单没有多大的关系。
反过来说,酒店不会因为客户下订单之后没有住宿,导致其他旅客没有房可选给酒店造成损失。
既然退单没有给酒店造成实质性的损失,那收取高昂的违约金就没有法律依据。
而现在各大酒店之所以能够随便收取违约金,甚至随便提高房价,我们只能说已经没有人管得了这个行业了。
但如果任由这个行业野蛮发展下去,终究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的。
比如现在很多消费者因为踩过很多坑,不愿意住酒店,也不愿意做民宿,很多人宁愿带着一个帐篷在野外露宿,这无形当中会对酒店的收入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也并不利于酒店行业的长远发展。
更新时间: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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