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房东被处罚!重要提醒

不少人羡慕房东

觉得房子一租、钥匙一交

就能当个舒服的“甩手掌柜”

每月准时收租金



没这么简单!

这里要提醒各位房东

房屋出租≠责任脱手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

房东是出租屋第一责任人

要是日常管理缺位

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不仅会被处以高额罚款

严重时还会追究法律责任


图源:粤TV



相关案例


● 案例一


据“南沙街发布”消息,2026年8月,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5号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出租房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对房东许某罚款500元。


● 案例二


据“南方+”报道,2026年4月,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一出租屋责任人未办理任何住宿经营合法许可,擅自通过线上平台发布时租日租信息,且未按规定登记入住人员身份信息,物业发现“出入人员身份杂乱、停留时间短”后触发核查,最终该出租屋被罚款1000元并依法查封、责令停止非法经营。


图源:南方+


● 案例三


据“平安龙华”消息,2026年4月,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民警检查发现一处出租屋2人居住超7日未登记,管理人李某存在未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情况,最终被罚款1000元。


● 案例四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26年3月,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二房东俞某从未依法履行人口居住登记申报义务,不配合网格员信息采集,且出租屋存在消防通道堵塞、消防器材缺失等隐患,多次上门后仍拒不整改,最终被罚款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小伙伴们注意了

居住登记和子女入学、购置房产

车牌申领等息息相关

居住登记不等于居住证

但没有居住登记

就办不了居住证



居住登记指引



没登记怎么办:


1.找房东/管家,在“深圳公安”后台添加住户进行申报;


2.联系社区网格员,打电话预约上门登记;


3.自行进入“深圳公安”公众号 → 政务服务 →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申报,填房屋编码+身份证,提交后等网格员核实。




查询自己是否已登记:


微信搜“深圳公安” → 政务服务 → 居住登记信息服务 →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能下载《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询单》的就是有效的。



出租屋安全管理

房东、租客都有责任

房东记得按时登记人员信息

排查消防隐患

租客也要主动配合登记

不随意留宿陌生人

依法租住,安全第一

转发提醒更多人




编辑 | 古丹妮

校对 | 乔锐、蔡诗妍、彭融

审校 | 兰永久

监制 | 周常

信息来源 | i深圳、南沙街发布、南方+、深圳特区报

*转载请注明来源“幸福福田”,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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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3

标签:财经   房东   深圳   出租屋   南沙   承租人   信息   案例   治安管理   经济特区   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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