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房文彬
保险业首部聚焦产品适当性管理的自律性文件发布。
3月2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旨在构建统一、科学、可操作的适当性管理标准,以“卖者尽责”为出发点,通过构建覆盖产品、人员、客户、销售、内控的全链条自律框架,致力于从源头上化解销售误导与产品错配风险,提升销售行为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此次《自律规范》对行业发展的意义是构建了一整套涵盖产品分级、销售资质、客户评估、匹配销售、内控管理及自律监督的全流程管理体系的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标准,相对于过去那些原则性规定是一项制度上的完善与进步,实现与《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有效衔接,也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细化与落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表示。

对的产品卖给对的人
所谓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是指保险机构根据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复杂程度、保单利益是否确定等属性和特征,结合客户的保险保障需求、财务支付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匹配、提示、销售等管理活动。
“从行业实践看,近年来保险业在产品适当性管理方面已有明显改进,但整体仍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比如,产品与客户需求匹配不足,复杂产品风险揭示不充分,销售行为与激励机制存在偏差等。”北京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教授朱俊生表示。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一些投诉平台、社交媒体平台上,与保险销售误导有关的投诉、案例比比皆是。例如,对于分红险、万能险以及投资连结类产品,一些销售环节中仍存在对收益强调较多、对不确定性提示不足的情况,容易使客户对风险收益特征形成偏差认知。
因此,《自律规范》明确,保险机构需综合考虑产品设计类型、保障责任、保险期间及保单利益是否确定等因素,对保险产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人身保险产品划分为P1至P5五类,其中P1为低等复杂程度、保单利益确定的短期产品;P2为中等复杂程度、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长期产品;P3为中等复杂程度、保单利益浮动有保证的分红、万能等产品;P4涵盖投资连结型、变额年金等利益浮动无保证或高等复杂程度产品;P5则为高等复杂程度且保单利益浮动无保证的产品。财产保险产品则根据复杂程度分为P1和P2两类。
针对P4、P5类利益浮动型产品,保险机构还需对产品或投资账户进一步划分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分为R1(低风险)至R5(高风险)五级,参考名称分别为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其中R1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或净值波动小、投资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低,R2风险较低、波动较小、损失可能性较低,R3风险中等、波动中等、损失可能性中等,R4风险较高、波动较大、损失可能性较高,R5风险高、波动大、损失可能性高。并应综合考虑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到期时限、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与历史波动程度等因素。
同时,《自律规范》要求保险机构建立销售人员资质分级管理体系,将销售人员的保险知识、诚信合规记录、销售履历等作为主要分级标准,并与产品分类相衔接实行差别授权。能力等级从四级至一级逐级提升,四级可销售P1、P2类产品,一级可销售所有保险产品。组合销售时按照从高不从低原则确定授权。同时,保险机构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并建立因销售人员违规导致经济损失的佣金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此外,《自律规范》明确,保险机构需对客户进行评估。对于普通产品,重点评估保障目的与财务匹配度;对于P4、P5类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浮动利益产品,还需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将客户由低到高分为C1(谨慎型)至C5(激进型)五级,并与产品风险等级建立明确的匹配规则。
五种情况建议终止投保
《自律规范》明确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机构评估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产品适当性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其中,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投保人与相关产品不具备产品适当性:一是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与投保人需求明显不符的;二是购买保险产品所需资金、交费期限与投保人财务支付水平、收入年限等明显不匹配的;三是投保人重复购买或超额购买损失补偿等类型的保险的;四是保险产品或其投资账户风险等级高于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五是其他应当认定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情形。
在规范销售行为方面,《自律规范》提出,保险机构及销售人员在推介、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要求,禁止下列行为:一是代替投保人确认投保人适当性评估结果,进行不当提示,诱导投保人提供不实信息,先销售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二是对投保人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基金、理财、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三是在已进行保险投保人适当性评估后,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投保人购买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四是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投保人购买有关产品;五是其他违反产品适当性要求,损害投保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自律规范》 强调,保险机构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等,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表示,《自律规范》的制定紧密围绕消费者实际需求和行业突出问题,注重可操作性,通过配套标准化工具为保险机构落实监管制度提供清晰指引,体现了行业自律从原则倡导向精细化管理推进的趋势。《自律规范》的发布既是对监管要求的有效承接,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切实保障,为保险消费纠纷明责定责提供了重要依据。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更新时间: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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