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聚焦“幽灵外卖”、资质造假、环境卫生脏乱差及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通过强化线上线下协同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公示虚假信息及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一批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引以为戒、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一、广州市番禺区某饮食店外卖经营者无证经营案
2026年4月7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广州市番禺区某饮食店涉嫌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虚假证照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至4月期间,在多家外卖平台开设的“重庆某某煲”店铺中,公示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他人营业执照信息,当事人在案发后已自行下架涉案网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市花都区某外卖经营者涉嫌公示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案
2026年2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下线的外卖经营者时,发现广州市花都区某外卖经营者存在公示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情形。经查,当事人利用平台审核疏漏,通过一址多照的经营模式混用两个经营主体证照信息,上传存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至外卖平台开设店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南山区某餐饮店安排使用伪造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年1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深圳市南山区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员工彭某提供的《健康证》系伪造,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整改,该员工于2026年2月4日已办理健康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因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的规定,相关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
四、佛山市顺德区某醉餐饮店、顺德区某某二十年餐饮店擅自改变经营设施布局、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部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违规经营案
2026年4月26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网民反映的顺德区某醉餐饮店、顺德区某某二十年餐饮店进行实地核查。经查,涉事的两家餐饮店为紧邻的两家无堂食外卖餐饮店,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擅自对厨房进行改造合并,实际经营中两家餐饮单位共用同一厨房、同一店面经营。执法人员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进行进一步核查,涉事餐饮店厨师存在烹饪食品时向灶台锅的方向吐口水、将扫把放在锅里浸湿并擦拭灶台、灶台不锈钢墙身等行为。现场,执法人员还发现涉事单位存在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以及“三防”设施缺失、食品原料未按贮存条件存放、食品贮存货架食品与非食品混放、冰箱内半成品未覆盖保鲜膜、冰箱内食材混放、厨房内设置厕所、厨房卫生清洁不到位、食品原料未离地存放等其他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鉴于相关当事人严重违背食品安全经营规范,侵害广大外卖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市场监管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一是对涉事厨师处以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工作的处罚;二是对佛山市顺德区淦醉餐饮店、佛山市顺德区年轻二十年餐饮店均作出“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产停业三个月、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三是对两家店铺经营者均处以“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五、河源市紫金县龙窝镇某披萨炸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案
2026年4月2日,河源市紫金县龙窝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中,对紫金县龙窝镇某披萨炸鸡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操作间发现已开封使用、超过保质期2个月的某品牌黑胡椒酱1瓶,当事人承认将该过期黑胡椒酱用于制作披萨、炸鸡等外卖餐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过期食品原料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产品、未造成实际食品安全事故等情节,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亨氏黑胡椒酱,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惠州大亚湾某餐厅消费欺诈、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虚构原价、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1月21日,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辖区内的某海鲜餐厅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引导消费者现场挑选海鲜、在后厨用冷冻货品替换鲜活食材,在餐饮平台外显页面标注团购套餐营业时间内通用,却于隐藏栏目设置限时使用规则误导消费,以及自行购买并核销自家团购套餐、蓄意虚构交易虚增销量等多项消费欺诈行为。此外,当事人还存在与其店面招牌标注“海鲜我们只选活的”不符的线上备注“个别海鲜品种属于冰鲜类,到店可咨询商家”、店内实际囤积多款冷冻海鲜的虚假广告行为,以及通过微信委托并授权第三方运营人员在餐厅的美团网页上制定不同的套餐方案及门店价格,随后又按自身实际在美团商家后台设定售价的虚构原价行为。现场,执法人员还查获了涉事餐饮店内冰柜存放的、已开封使用的河粉,餐饮店在该河粉超出保质期后仅有销售记录而无同类商品的进货记录,该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河粉制作牛河对外销售。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规定。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负责人作出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江门市台山市某美食店“幽灵外卖”一店多证入网案
2026年4月16日,江门市台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外卖平台下线的外卖经营者核查工作,对某美食店进行实地核查。经查,当事人分别用某路9号首层之一、某路9号首层之二的地址注册、使用2个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为了增加曝光度、流量并压缩经营成本,擅自改变某路9号首层之二的经营场所布局,未按原许可条件独立使用厨房,仅保留“之一”的场所制作出餐,却在外卖平台仍用两个经营地址设店经营,制造“2家不同经营店铺”的假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门市台山市市场监管局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潮州市湘桥区某餐饮店外卖经营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在网络订餐专项整治行动督导中发现,潮州市湘桥区某餐饮店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湘桥区局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的食品入网从事外卖活动,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湘桥区市场监管局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餐饮经营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店内全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食品经营处
审核/张美芝
责编/张惠冰
更新时间: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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