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1人死亡!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事故原因披露,多人被问责

转自:中安在线

2024年8月4日18时许,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萨如拉路与乌日嘎路交汇处路北高压线路发生一起施工人员从杆塔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2.9877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区发改委、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程序,查明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分析了发生事故有关单位、人员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2024年8月4日6时,现场施工负责人廖某某开会布置当天工作任务,会后带领杨某某、曹某某、李某某3人到达康巴什区110KV莲青线杆塔处开展检修作业。期间因下雨暂停作业,16时左右雨停,廖某某带领杨某某、曹某某、李某某3人到0110号杆塔进行施工,布置完工作后离开现场到其它施工现场巡查。杨某某、曹某某登上0110号杆塔开展检修、更换绝缘子作业,无具体分工,李某某在地面负责现场安全监护、传递材料。杨某某、曹某某首先爬到杆塔最高处A点固定手扳葫芦后,依次更换A点、B点、C点绝缘子。18时左右施工完成。杨某某返回A点取手扳葫芦,曹某某在C点准备下杆塔,这时杨某某听到重物落地声,之后看到曹某某已坠落到地面,仰面朝天躺着不动。李某某见状迅速跑到马路上寻求帮助,线路巡查人员闻讯赶到现场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0分钟左右120急救车赶到,医生当即现场对曹某某进行心电图、电击心肺复苏、输液等急救措施,大约70分钟后,曹某某无生命体征,经医生确认已死亡,让廖某某打110报警。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公安部门鉴定等情况分析,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曹某某(死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下杆塔过程中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和安全绳,失去安全保护而坠地身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事故有关责任人

1.曹某某(死者)系广安市鹏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在0110号杆塔检修、更换绝缘子工作完成后下杆塔过程中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有关规定,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使用不正确、不规范,违章冒险作业导致高处坠落死亡,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鉴于曹某某已经死亡,不追究其责任。

2.李某某系广安市鹏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是检修、更换绝缘子作业现场的组长,并负责施工检修现场的安全监护。安全监护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现场监管责任。

3.廖某某系广安市鹏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人员,是检修、更换绝缘子施工现场作业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巡查、检查职责,安全监管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张某某系广安市鹏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及现场监督管理完全依靠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由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受托人郑某某负责,实际相当于劳务派遣,在此次事故中应负有失管失控责任。

5.雷某某系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是检修、更换绝缘子的项目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6.郑某某系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是该公司鄂尔多斯地区工程项目授权负责人,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没有组织对高空危险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防控,监督管理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7.王某某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及其落实监督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

8.王某某作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选人用人等各项涉及安全保障环节工作中存在漏洞。对授权的鄂尔多斯地区项目负责人郑某某无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事实审查不严,在此次事故中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曹某某(死者),系广安市鹏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在0110号杆塔检修、更换绝缘子工作完成后下杆塔过程中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有关规定,高处作业安全带使用不正确、不规范,违章冒险作业导致高处坠落死亡,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李某某,系广安市鹏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为检修、更换绝缘子作业现场组长,负责施工检修现场安全监护工作。其在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曹某某(死者)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对该事故负有现场监管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廖某某,系广安市鹏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人员,为检修、更换绝缘子施工现场作业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巡查、检查职责,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该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张某某,系广安市鹏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疏于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及现场监督管理主要依靠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受托人郑某某负责,事实上相当于劳务派遣,对该事故负有失管失控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雷某某,系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是项目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郑某某,系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为该公司鄂尔多斯地区工程项目授权负责人。未组织对高空危险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防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王某,系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及其落实监督不到位,对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8.王某某,系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等各项涉及安全保障环节工作中管理不够严格,对授权鄂尔多斯地区项目负责人郑某某未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审查不严,对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存在一定形式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项目转包给广安市鹏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却是项目的实际管理公司,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广安市鹏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项目实施中主要派遣了劳务人员,执行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接受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建议本次事故免于处罚,公司要引以为戒,加强安全教育,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鄂尔多斯市供用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将部分项目劳务分包给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在施工跟进方面不及时。鉴于该公司在得知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各项善后和安抚工作,全力消除不良影响,并就本次事故向区人民政府做了深刻检查,建议本次事故免于处罚,该公司要引以为戒,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来源: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毛书兵

责编:谢发菊

审核:郭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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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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