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多部门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有六章四十条,涵盖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投诉提出与受理条件、办理程序与时限、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全面规范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全过程、各环节。
在责任界定上,《办法》明确投诉人应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且须提供利害关联证明。在投诉问题处置上,《办法》将12种违规违法行为纳入投诉受理范围,实行“行业归口、分级负责”监管模式,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项目投诉受理,切实解决“多头投诉、推诿扯皮”问题,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主责,确保受理标准清晰化、裁量尺度规范化。
为规范程序衔接,《办法》强化“异议前置”刚性约束,要求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内容、开标过程、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四类事项须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履行异议程序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从源头上减少程序空转和无效投诉,推动争议前端先行化解。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问题线索移送的适用情形、标准、程序和时限,严禁以约谈、通报、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方式代替纪律处分或刑事追责,推动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确保行政执法、纪律监督与刑事司法有机协同、无缝衔接。(记者 姜璐 马雨馨)
更新时间: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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