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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14名,深圳新闻网9月13日视频报道,大皖新闻同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简介:
2024年1月22晚,张某与单位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突发脑出血引起脑疝等疾病,做了开颅手术,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植物人。
同年3月9日,某乙公司拟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通知代管的甲公司工会,工会未异议,3月12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张某当时的配偶。
张某母亲作为代理人,以张某成植物人状态,被公司开除为由,起诉公司补交11个月社保,医疗补助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38万余元。
河北省沙河市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病假工资11159.9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我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免责声明,不含违规内容。
1.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员工守则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制定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张某作为职工代表参与了公司规章制度制定。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员工守则约定“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公司制定这条守则不违法。
张某对公司这条守则明知故犯,与女同事发生关系,不仅违反公序良俗,而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也可以说他“主动撞上枪口了”。
说明公司净化企业内部环境,大力弘扬道德风尚,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零容忍。
2.张某母亲以张某为植物人开除不当为由,向公司索赔赔偿金,是否合理?
首先看张某是否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
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配偶,却与本单位女同事发展婚外情,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
违反了本公司依照程序制定的员工守则,“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其次看《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规定,公司用不着跟张某协商,也用不着提前1个月通知。
公司开除张某的理由不是因张某因病开除的。
公司开除张某的理由是“与异性同事发生男女关系”。
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张某母亲主张赔偿金是不可能的。
3.法院为什么判决公司支付病期间的工资?
张某母亲主张疾病救济费。法院不能同意张某疾病救济费。
张某在2024年1月23日晚至3月12日期间,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应该得到病假工资的。
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张某月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11159.98元。
张某母亲要求公司补交11个月社保,法院称不在法院受理范围。
更新时间: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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