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日生活打卡季#
假设一个女孩某天早上醒来,手机里涌进几十条消息。
有人发来了视频截图,有人直接发来了链接,问她是不是视频里的人。仔细端详,视频中的女人有她的脸和发型,连笑起来的样子都像她。但是,她从未去过那个房间,没有见过视频中的男人,更没有拍过任何类似内容。
无疑,视频是伪造的。
转发者未必知情,观看者也未必在意。即使她当天拿出证据证明这由AI合成,也无法保证所有人相信。
有人已经保存,有人转发到群里,有人将截图上传至其他平台。即便原始视频已经被删除,但依然有人保存和转发。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传统的偷拍视频,记录的是一个人真实经历过的私密场景;AI换脸视频则是在当事人从未参与、从未同意的情况下,制造一段看似“证据”的影像。前者侵犯已经存在的隐私,后者可以凭空制造一段“色情经历”。
所以,接下来我们讨论的“AI色情”,特指冒用真实人物身份的合成亲密影像,不包括完全虚构人物的内容。
这一比较并不意味着传统偷拍不严重,变化发生在侵害链条上。
过去难在“拍到”,现在难在“证明没发生过”;过去追查一个文件,现在追查无数变体。这里比较的是防范链条上的相对难度。
接下来,我们尝试从四个层面分析“难”在何处,再讨论代价由谁承担、法律与平台如何回应、治理难在哪里,以及个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藏在酒店房间的摄像头、偷偷举起的手机,拍到的都是真实发生过的人与场景;即使通过黑客手段远程控制摄像头,这一点也不会改变。
因此,偷拍需要真实的场景与影像,受害者至少能够说明,这件事发生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
然而,有了AI工具之后,一张社交平台的头像、一张活动合影、一张新闻报道中的照片,都有可能成为素材。
具体的技术路线,大致有几类。
其一是换脸,将面部身份特征合成到另一段影像;其二是“脱衣”,使用生成模型伪造衣着被移除的影像;其三是完整生成,根据文字或图片生成不存在的场景,以及面部、声音与动作的组合合成。
这些技术的共同点在于,不需要受害者参与,也不需要真实的色情场景。
今年10月,澳大利亚迪肯大学爱丽丝·维特等人在《创伤、暴力与虐待》上在线发表的范围综述,合计检索了6个数据库,纳入了从2017年1月至2026年1月间的34项实证研究。
综述发现,该领域术语至今不统一,不少研究未把这类行为明确称为“侵害”,而将其混同于一般色情。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公开网站上流传的AI色情内容绝大多数以女性为对象;但是涉及自报受害率的调查结果较为复杂,男性在某些具体行为上报告的受害比例,甚至会高于女性。
这一结果说明,“谁更容易受害”不能只凭直觉判断。
门槛降低同时扩大了潜在侵害者的范围。
2025年11月在线发表、2026年刊于《针对妇女的暴力(Violence Against Women)》的一项研究中,哥伦比亚大学凯莉·威廉姆斯分析了29款AI“脱衣”应用的功能设计、营销话术、收费模式与隐私政策。
研究得出的结论是,这些产品的问题不在于技术上能否做到,而在于其设计、推广与盈利方式都在鼓励这类生成,并将对女性身体的物化包装为娱乐或普通消费。
过去,制作一段足以乱真的伪造影像需要设备、软件与时间;现在,一个手机应用、几次点击、少量付费即可完成。侵害所需要的现实条件,可能只剩下“看到过她的一张照片”。
偷拍与AI合成的区别还不止于此。
假设一个女孩被偷拍,那么视频或图片固然侵犯了她的隐私,但至少记录了某个真实发生过的场景。
她可以指出,拍摄发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画面中的行为是否真实,哪些内容未经本人同意。她需要应对的主要是传播环节,事实本身并未改变。
但AI合成是作品却完全不同。
视频中的身体可能来自一个完全陌生的人,面部来自受害者,声音来自第三段录音,背景由AI生成。整段影像没有对应的真实事件,观看者看到的却是一个身份信息完整、确有其人的具体人物。
于是,问题从隐私泄露扩展为事实伪造。
学者陈冉在《法学》2024年第3期的专题文章中提出,深度伪造涉性信息应定位为对“真实的性隐私”的侵害,而不限于“虚假信息”的制造;现行刑法过于倚重前端预防,容易打击不力。
所以,把AI色情理解为“造黄谣”的升级版并不准确,因为它同时侵害身体自主、性隐私与人格尊严。
这类伤害可以分为三层。
第一层的身体形象被冒用,真实人物的面部与身份特征,被放入其从未参与过的色情场景。
第二层是虚假经历被制造,影像使旁观者相信,此人曾参与某种亲密行为。
第三层是社会身份受到攻击,羞辱、关系破裂、职业风险、网络骚扰与名誉损害随之而来。
受害者即使证明视频为假,伤害仍未必结束。毕竟,社会评价并不完全遵循司法证据规则。法院需要查明影像是否合成、传播者是否明知虚假、行为是否违法;网络围观者却可能只看一张截图就形成判断。
有人会说,“视频都出来了,你怎么证明不是你?”这句话看似要求证据,实际上把证明责任推给了受害者。
制造虚假证据的人不需要证明真实性,被冒用身份的人却要反复证明自己的清白,这是一种荒谬的倒置。
传统偷拍内容一旦流出,可能被大量复制;AI色情还有一个棘手之处在于,它可以不断生成新版本。
同一个人的脸,可以被放入不同的视频、场景以及人物关系;一张图片可以被修改为视频,一段视频可以被重新剪辑,还可以配上合成声音。受害者面对的不再是一个固定的侵权文件,而是一系列持续变化的侵权内容。
删除原始文件,也不等于消除传播。
一段虚假视频上传后,可能已有人下载保存、截取画面制成新图片、重新剪辑、转发至其他网站与群组,甚至据此再生成类似内容;第一个平台删除之后,其他平台上的副本仍可能存在。
数字性暴力的一个关键特征是,传播并不需要持续获得原始文件。
电脑识别文件是否重复,常用两种“指纹”。
第一种是传统文件哈希,也就是精确哈希。它的算法把文件的全部数据逐字节计算出一串固定编码,只要文件内容有哪怕一处改变,算出来的指纹就完全对不上。
所以它很擅长识别“一字不差、逐字节完全相同”的副本,却认不出“内容大致一样、只是被重新加工过”的版本。
同一段虚假影像,只要经过重新生成、剪掉片段、拼接片段,或者重新压缩、转码(比如改分辨率、换视频或图片格式、调整画质参数等),文件里的数字数据就会被重写一遍,原来的精确指纹随之失效。
系统这时看到的是两个“指纹不同”的文件,很难把它们自动归为同一来源。
第二种是感知哈希和相似内容识别技术。
它们不再逐字节比对,而是提取画面的整体观感特征,例如明暗分布、颜色结构、轮廓形状、大致构图,判断两张画面“看起来像不像”。
面对压缩、缩放、轻微剪辑这类常见处理,它们比精确哈希更皮实,能找回一部分经过改动的相似内容。
但是,它们的能力有上限,遇到重新生成、局部替换、大幅裁剪、换滤镜、明显风格化处理或者深度伪造类改动时,仍然可能漏判。
这类技术只能覆盖一部分变形场景,无法把所有改头换面的虚假影像都识别出来。
英国通信管理局(Ofcom)的近期实践表明,这一难点已进入监管视野。
2026年5月,Ofcom发布强化版非法内容准则,建议平台部署以StopNCII(即未经同意散布私密影像)为代表的哈希匹配,用户在自己的设备上为影像生成数字指纹,原图不必离开设备,平台据此比对和阻断。
9月9日,Ofcom进一步收紧要求,从9月30日起进入执法监督阶段,不采用哈希匹配的平台必须证明自身措施同样有效。
这套机制有其作用,但边界同样明显。
哈希匹配擅长阻断“已经存在且被登记”的影像,对于从未被登记、由AI重新生成的新变体,它无法单独解决问题。
因此,平台治理依然需要人工审核、相似内容识别、举报机制与重复侵权账号处置共同补位。传统偷拍的治理难点是找到并删除已经传开的视频;AI色情的治理难点,则是阻止一段虚假影像不断变成新的侵权内容。
AI合成影像之所以能反复造成伤害,还有社会心理层面的原因,人们倾向于相信一段看起来真实的视频。
长期以来,影像被赋予某种证据属性。一张照片、一段录像,通常意味着某人曾出现在某个场景中。
人们固然早已知道影像可以剪辑和伪造,但过去制作一段足以骗过普通观众的复杂视频,技术门槛很高。生成式AI正在改变这一点,仅凭借肉眼,普通人已经很难判断一段影像是否经过深度合成。
这带来两个方向相反、却同样危险的后果。
一是受害者容易被误认,当画面足够真实时,观众往往先相信眼睛,再考虑当事人的解释;二是所有影像的可信度都受到侵蚀,如果公众越来越习惯怀疑视频真实性,现实中的偷拍受害者与性侵受害者也可能遭遇新的质疑。
两位美国法学者切斯尼与西特龙将后一种现象称为“说谎者红利”,伪造技术越普及,受害者越难被相信。这是一种数字证据困境,假的可能被被当成真的,真的也可能被说成假的。
联合国秘书长2024年的报告《终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以“技术助长的暴力”为专门主题;联合国妇女署2025年12月的报告,题目为《人工智能如何加剧技术助长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技术匿名与跨境传播,使受害者既难查清造假者,也难澄清自己。
另一项常被忽略的代价是,受害者可能不得不反复向不同的人解释同一件事,里面有平台、单位、家人,必要时还要向司法机关。
每一次解释,都可能意味着重新面对那些影像与评论。这构成数字性暴力特有的二次伤害,受害者不仅被强加了一段虚假的色情经历,还被迫不断为自己没有经历过的事情作出解释。
前四层讨论“为什么难防”,本节讨论“代价由谁承担”。
不能简单断言“所有受害者都是女性”,男性、未成年人及其他性别群体同样可能成为AI色情侵害的对象。但从现有研究看,女性确实承受着集中的结构性压力,只是这种压力体现在不同环节,需要分别讨论。
2024年,学者丽贝卡·乌姆巴赫与妮可拉·亨利等人在10个国家调查了超过1.6万人后·发现,结果显示,2.2%的受访者自报曾遭遇此类侵害,1.8%自报曾实施相关行为;在有专门立法的国家,仍有受访者表示自己曾遭遇或曾实施相关行为。这表明,法律禁止并不等于侵害自动消失。
需要说明的是,该调查的自报受害率并未呈现“女性全面更高”的简单结论;前述范围综述也发现,男性在某些具体行为上自报受害比例甚至更高。
稳定的性别差异出现在内容端。
公开流传的AI色情影像绝大多数以女性为对象。女性在这条链条上更多处于被生产、被观看、被消费的位置,而不是每项调查里自报比例最高的群体。
这一差异部分来自社会对女性身体的评价方式。
在不少文化中,女性的身体、性经历与道德形象依然被紧密捆绑。同样都是一段虚假色情视频,男性可能遭遇嘲笑与名誉损害,女性还可能要面对贞洁评价、婚恋歧视与性羞辱。
另一个因素是数字平台上的性别化凝视。
简单地说,女性的普通照片被当作色情加工的原材料,她们是否愿意被这样呈现,往往被制作和传播者完全忽视;深度合成技术与传统性别偏见叠加,生成一种新的数字性别暴力。
除此之外,商业激励同样在起作用。
只要这类内容有人观看,工具就会被不断生产,收益则可能流进了开发者与运营者的账户,被消费的主要是女性的身体形象。
当然,也不能把所有AI图像工具都等同于色情侵害工具,把所有开发者一概认定为违法者。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当一种产品的功能、营销与商业模式,都在鼓励侵犯他人身体自主权时,开发者和运营者应当承担多大责任。
现如今,AI合成作品的扩散速度,促使不少国家重新审视传统的隐私与色情内容管理规则。立法与司法由此出现一个共同方向。从仅规制传播者,转向同时审视制造者、工具提供者与平台。
美国的落点是单独立法。
2025年5月19日签署的《删除法案(《TAKE IT DOWN Act)》,将未经同意传播真实或AI伪造的亲密影像纳入联邦规制。
与此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开始对平台履行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平台须建立投诉渠道,在收到有效请求后48小时内删除相关影像,并采取合理措施删除已知的相同副本;FTC已向多家企业发出合规警告函。
英国把义务压在平台一侧。
在《在线安全法案(Online Safety Act)》的框架下,Ofcom将未经同意传播亲密影像列为重点非法内容,并要求平台主动降低传播风险。另外,《数据(使用与访问)法》还新设了制作“声称的私密图像”罪,于今年2月6日施行。
欧盟从产品端介入。
今年7月生效的《数字综合法案》修订《人工智能法案》的新增条款指出,未经本人自由、具体、知情、明确且清晰的同意,以生成或操纵可识别自然人的私密部位影像或性行为影像为目的的AI系统,不得投放市场、投入使用或使用。
资料显示,这一条款从今年12月2日起正式生效;违反者适用最高一档罚则,最高可处3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7%的罚款。
修订还强化第50条的透明度义务,要求合成内容以机器可读方式标识,便于被检测为AI生成或操纵。
在中国,相应规则落在了人格权与司法裁判层面。
比如《民法典》第1019条已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今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明确提出:
未经同意利用AI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名誉权侵害。
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经权利人通知,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等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也可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在具体的归责上,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意见》第(二十)条还明确,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侮辱、诽谤、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已经出现具体案例。
早在今年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AI换脸诽谤案。
2024年4月至2025年1月,王某甲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将多人的人脸与不雅图片拼接,编造“涉性”话题,多次在境外网站散布。
2025年1月,王某甲又将换脸裸照与被害人证件照发给王某乙,捏造性交易信息,王某乙声称要转发至被害人的工作微信群,王某甲既未澄清,也未有效阻止。
2025年12月1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早的杭州“AI换脸”案呈现出一条黑产链条。
虞某自2020年起接触换脸软件,此后制作淫秽视频并传播,还以5分钟300元、10分钟500元的价格提供“定制换脸”,警方在其群组中查获淫秽视频1200余部、图片1600余张。
2023年11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针对虞某的民事公益诉讼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判赔6万元。
2026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还对一起制作、传授“AI脱衣教程”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表明,提供工具与教程者同样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这些案件表明,AI色情并不一定只涉及肖像权或隐私权纠纷;利用虚假色情影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还可以依法转为公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则可能落入另一组罪名。
当然,罪名的选择在学界仍有讨论。学者刘宪权提出,深度伪造涉性信息并传播可以构成诽谤罪,但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与此同时,各国法律的适用范围与责任标准不同,所以不能将美、英、欧的规定直接移植为中国法律。
平台可以删除视频,警方可以调查制作与传播者,法院可以认定侵权责任。但是,上述三种途径通常都要等伤害发生后才启动,而传播速度往往超过维权速度。有效的治理不能只依赖事后删除,至少需要同时处理四个方面。
其一,限制恶意生成。
平台需要在产品设计阶段设置安全限制,尤其要防止“真实人物+非自愿”的生成请求。平台不应在宣称保护隐私的同时,把制作虚假裸照包装为娱乐功能。欧盟将“可预见且可复现”的生成能力纳入禁止范围,就是把监管前移至产品设计环节。
其二,建立有效的传播识别系统。
平台不仅要删除已确认的侵权内容,还要识别经过剪辑、重复上传与跨账号传播的内容。技术识别必须考虑误判,不能因系统自动判断就删除合法的艺术表达、新闻报道与维权证据。
其三,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
受害者不应为了删除一张虚假裸照,在多个平台之间反复提交身份证明与侵权材料。平台需要清晰的投诉流程、明确的处理时限,以及针对重复侵权者的处罚机制。
其四,把责任落实到制造者与获利者身上。
绝对不能允许这样的局面出现,即用户制造虚假色情内容,平台收取会员费,广告商获得流量收益,最后只有受害者承担社会后果。
技术开发者、运营者与传播者的责任,应根据各自行为、过错与风险控制能力分别认定。
我国自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配套强制性国标GB45438-2025,要求AI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或隐式标识,并由平台核验、提示。
这套标识要求主要针对境内合规服务提供者;境外开源模型与本地部署,监管则很难触及。标识不能阻止恶意生成,但能降低误导概率,也为事后追溯留下线索。
今年4月,中央网信办启动“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截至7月6日,第一阶段已处置违规AI产品1.4万余款、账号2.6万余个。
那么,万一脸被AI换进色情影像,普通人能做什么?
治理是宏观的;落到个人,则是一连串具体动作。
首先,尽快固定证据,保存原始链接、账号信息、发布时间、聊天记录、转发路径与截图,尽可能记录完整传播过程,而非只保存一张画面。
其次,向发布平台提交侵权投诉,明确说明这是未经本人同意制作或传播的虚假亲密影像,要求删除并保留受理记录。
第三,不要为了“自证清白”向陌生人反复发送视频或下载一些不明文件,这既可能扩大传播,也可能带来新的风险。
第四,如果涉及威胁、勒索、持续骚扰或大范围传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考虑委托律师。
必要时可依据《民法典》第997条,并参照最高法《意见》第(八)条,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必要时要求AI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对于已经传播的内容,可以第一时间向相关平台申请删除,同时保留平台受理与处理记录。若涉及未成年人,应优先保护其身份信息与隐私,避免二次传播。
回到文章开头的女孩。
她从来没有拍过色情视频,也没有参与任何色情活动,但网络上已经有人替她制造了一段虚假经历。
她可能失去朋友的信任,遭遇工作上的议论,面对陌生人的骚扰,甚至很长时间都摆脱不了这段影像带来的压力。
最令人不安的是,她没有做错任何事,却必须承担解释、澄清与维权的成本。
传统偷拍至少发生在某个真实的时间与地点;AI色情制造者连这个前提都不需要,就能改写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当这种能力与低成本工具、商业平台、算法传播叠加起来,侵害便不再需要真实接触,甚至不再需要受害者参与。
技术进步并不必然带来这样的代价,受害者也不应承担这样的风险。
不能因为AI色情侵害就否定生成式AI本身的价值,也不能把一切与性有关的表达都当作违法内容;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仍受法律规制。
个人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欲望,但不能把别人的身体当成自己的创作素材;可以使用AI创作艺术,却不能未经同意制造他人的虚假色情经历;平台可以发展商业模式,却不能把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变成盈利工具。
技术可以合成一个人的虚假身体,却不能替一个人决定身体归属。这应是AI时代必须守住的底线。
更新时间: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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