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就在美加墨世界杯开幕之际,美国又发生了一起大规模枪击事件:得克萨斯州米德兰市有包括枪手在内的2人死亡,11人受伤。据美国民间机构“枪支暴力档案”统计,截至6月6日,今年美国已经有5455人死于枪支暴力、9824人受伤。

每当发生类似的事件,就难免有人出来替美国辩驳,说“持枪是为了保障自由、反对暴政”,这篇文章,打算好好辨析一下这种说法到底成不成立。
若我们深入美国宪法的历史文本、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演变以及当下的社会现实,便会发现这一说法更像是现代人的杜撰和演绎,而并不符合制度创立本意,也不符合后续司法机关对相关立法目的的解读。
从第二修正案制定时的背景来看,允许公民持有武器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民兵组织以巩固国防,更多是为了加强军事力量。
关于持枪权,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说的是“一支受规范的武力乃确保自由国家之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携带武器之权利不可受侵犯”。
这一条款最早由詹姆斯·麦迪逊起草,而他所写下的草案,说得更是直接:“一支武装精良、且受规范的民兵乃自由国家的最佳保障”,他进而由此得出持枪权应得到保障的结论。可见,持枪的初衷不是为了“对抗政府”,而是与国防服役义务直接挂钩,是一种“藏兵于民”的战略考量。

这种设计源于当时美国的现实困境:作为一个新生国家,联邦政府财力有限,不足以大规模招兵买马,也无法说服各州允许自己维持常备军。因此,分散于各州、由武装公民组成的民兵组织,成为了成本更低的国防建设力量。
结合之后的宪法判例来看,持枪是为了国防这一解读,长期以来也是司法界共识(直到 2008 年的 Heller 案,之后会提到)。例如,在 1929 年的 United States v. Schwimmer 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第二修正案的目的在于“保护我们的政府,在必要时与敌人对抗”(defend our government against all enemies whenever necessity arises)。
从文本、立法者的意图和后世司法实践来看,与其说是为了给公民一种推翻政府的可能性,倒不如说持枪是为了巩固政权。而从当时的时代背景来看,维持治安、开疆拓土(包括驱逐印第安人)、在蓄奴州方便管理奴隶等需求也在立法者的考量范围之内。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独立战争成功经验所形成的“路径依赖”,也为以民兵为主的国防建设提供了可能。下图显示了根据美国国防部发布数据所绘制的 1789 - 1837 年间美国常备军人数规模,可以看到,在美国内战之前,常备军人数基本维持在了 2 万人以下,只在和英国的 1812 年战争和加拿大 1837 年叛乱期间有所上升:

由于和欧洲列强远隔重洋,南北边境也无强敌,加上当时平民能持有的武器和正规部队也不存在代差,依靠民兵组织承担国防的构想还真能成。
换到今天,指望平民来拥有洲际导弹、航母,一个人整一套电子战系统或者直接用卫星来侦察,那是痴人说梦。
也难怪持枪权遇到了理论危机 -- 既然战争已经不是靠平民百姓平时多练练枪法就能打赢的了,除了国防建设外,还存在其他的解释吗?
在 2008 年的 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不再将加入民兵组织作为持有手枪的先决条件,公民有权持有手枪用于自卫。这一次,大法官换了一种阅读宪法的方式:Heller 案的多数意见认为,早在第二修正案之前,就已经有部分州在州宪法中确认了持有武器用于自卫的权利,并提及了自古以来法律对于将枪支用于非军事目的的认可(例如用于打猎)、提及了英国的传统等。总之,公民持有枪支的目的不限于国防,也可以是自卫。

对于普通人来说,自卫权或许是选择持有枪支的主要理由,Warren 案后更是如此。
在 1981 年的 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案中,法院说了句很伤人的大实话 - 警察没有义务保护个体公民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针对的是公众整体,除非警方和一名个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否则警方和个人之间不存在具体的法律责任”。由于法律已经明确了警察没有保护具体个人的义务,那么,保障个人自卫权,就成了必要的配套机制,这也是美国步枪协会和军火利益集团想要重点兜售的逻辑。
Warren 案的背景,说起来让人很是窝火:一名女性租客听到有人闯进公寓、当着受害者四岁女儿的面强奸住在楼下的住户,于是拨打 911 报警。第一次报警后,警察人倒是来了,结果敲了敲门就扭头离开,第二次干脆没出警。报警人以为警察已经在现场,就和室友下楼想要帮忙,结果同样落入虎口遭到强奸。而法院最终驳回了受害者对警察局和涉事警员的起诉,判决认为,警察并没有对公民个人的救助义务。
警察靠不住,那还能咋样?只能武装起来保护自己。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防曾经是持枪的主要目的,而在当今美国,自卫权则是核心因素,至少比用来推翻暴政更顺理成章。

综上所述,“持枪以反抗暴政”的说法,更多是后世对第二修正案一种充满想象力的、带有政治隐喻的解读,而非其历史原意和司法实践的主流。持枪权的历史起源紧扣民兵国防与州权自治的务实需求;其司法演进在2008年后转向了个人自卫这一更贴近生活的理由。无论如何解读,都和“与政府抗衡”无关。
在中文互联网上,我曾经看到过一段广为流传的名人名言:有人说,美国国父之一杰弗逊曾说过“人民保留持枪权的最强理由,是作为最后手段保护自己反抗政府暴政”。但是,已经有学术研究指出,这从未出现在杰斐逊的任何手稿、书信与公开文献中,最早可查的出处是 1989 年的出版物,属于后世编造。
所以说,在讨论别的国家时,还是要注意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事实,而不是将自己的观点牵强附会到想象中的“灯塔”上,变成一种“意林”式想象,这就很有误导性了。
更新时间:202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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