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偷摸上了玉珠峰,两个滑下山脊失联,一个被困在海拔5900米处的冰坡上动弹不得,幸运的是,他们都成功得救了。人是救回来了,但事情还没结束。

2026年5月24日凌晨2时30分,青海海西格尔木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有三名登山爱好者在玉珠峰北坡攀登时遭遇险情,两名男性从山脊滑落后失联,一名女性被困高海拔地带,无法自行下撤。
接警后,格尔木消防救援人员携带登山专业装备、无人机、卫星通信设备及保暖物资紧急出发。
到达现场后,多部门联合设立救援指挥部,采取"分线搜救、多点接应"方式展开行动。
救援队兵分两路,一路搜寻两名失联男性,一路从北坡向上接应被困女性。
5月24日13时,救援人员成功与两名男性取得联系。当天17时,两人被成功转移至指挥部,经检查仅为轻微受伤;
5月25日清晨,剩下的一名被困女性也被成功接应下山,无明显外伤。

整个救援历时超过24小时。
给大家科普一下,玉珠峰是昆仑山脉东段最高峰,海拔6178米。它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南160公里处,是全球6000米级别雪山中公认的高海拔专业级入门登山圣地,也是众多登山爱好者挑战更高海拔雪山前的“黄金跳板”。
玉珠峰分南北坡两条路。南坡难度相对较小,有固定营地,适合初学者;北坡路线复杂、冰裂缝密布,需要重装攀登,难度明显更高。
正因如此,救援人员可以说是在极端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从北坡完成的这次搜救。
三个人都安全归来,是最好的结果。
但这不代表事情就这么结束了——这三个人,本没有资格出现在那座山上。

经当地文旅部门核实,三人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属于典型的非法攀登。依据相关法规,已对此次登山活动的组织者作出罚款等处理。
同时,责令三名当事人针对此次违规行为产生的各类损耗及救援成本,向登山救援专业力量履行相应经济赔偿。
并且,这次事件直接导致玉珠峰原定6月1日的开山计划被迫推迟。据相关媒体报道,登山活动已暂停至6月15日。
三个人的一次"说走就走",把整条登山产业链搅了个底朝天。
一位广东的登山者接受采访时说,"6月13日的行程,机票、装备都准备好了,年假也批了,现在全泡汤。"
多家户外俱乐部也在5月27日前后向客户发出通知:

因此次事件导致登山季安排受较大影响,6月15日前已出票客户可选择改期或退票,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
通知中还建议6月15日之后出行的队员暂时不要出票,若届时仍未开放,公司同样承担退改费用。
从法律层面上看这件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必须经过审批。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5000米以下的山峰,须向山峰所在地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攀登5000米以上、7000米以下的独立山峰,同样须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7000米以上的,须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别审批。
玉珠峰海拔6178米,属于5000米以上7000米以下这一档。攀登者必须向青海省体育局提交攀登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攀登团队的组织信息、成员的登山经历与体能证明、攀登计划与路线方案、应急预案,以及购买高海拔登山专项保险的证明等。
未经审批擅自攀登的行为,依据该管理办法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予以行政处罚。
这不是什么"建议"或"倡议",而是白纸黑字写在法规里的硬性要求。三人完全绕过了这一法定程序,性质上毫无争议,就是“非法登山”。
再说经济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权请求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问题。但同时,该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服从景区管理。对于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从事危险活动而导致自身损害的,旅游者自行承担责任。
如果违规行为造成公共资源损耗或他人财产损失,当事人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部分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了"有偿救援"制度,比如青海省相关旅游条例中,就对擅闯未开放区域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条款。
当地文旅部门此前已多次发布安全提示,严禁游客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探险、穿越、攀登等活动。
这些提示的背后,都是人用命趟出来的经验。
在此也提醒广大登山爱好者:

务必遵守法律法规,攀登3500米以上山峰必须提前办理审批手续,切勿心存侥幸非法攀登;选择正规的户外俱乐部和专业向导,做好充分的体能和装备准备;树立正确的户外安全观念,对违规探险行为说“不”。
信息来源:《3人非法攀登玉珠峰,两男性从山脊滑落失联,一女性被困!当地文旅部门:责令3人向救援力量履行经济赔偿》2026-05-29 11:11 红星新闻
更新时间:2026-06-01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61893.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