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9日,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大连易欣铸钢厂“12·14”一般灼烫事故调查报告。这起发生在一年前、因违规试炉引发的惨剧,最终导致包括厂长、投资人在内的5人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97万元。
2024年12月14日15时24分许,大连易欣铸钢厂一台刚完成改建的中频炉在试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炉体喷爆。高温熔融金属瞬间喷出,造成炉台上方的5名作业人员严重灼烫。事故导致厂长于某成因严重烧伤及并发症于2024年12月17日死亡;企业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万某军于2025年3月14日不治身亡;另有3名工人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市应急局、总工会、公安局、元台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通过严谨勘查、取证和分析,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与技术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改建的中频炉在试炉过程中,有水浸入炉衬并与炉内熔融金属接触,瞬间引发剧烈喷爆。
调查揭示,事故背后是企业对安全生产规定的公然漠视:改建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完全脱离法定安全审查程序;设备在12月13日试运行已出现故障(通电后电缆被吸附至炉体),企业未彻底检修,反而在次日采用“木棍别住电缆”的土法强行固定后继续试炉;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人员缺乏基本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隐患排查治理形同虚设。
鉴于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调查组对相关责任主体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厂长于某成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据相关规定,不予追究责任。企业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万某军,未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及行政责任。大连易欣铸钢厂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存在非法改建、安全培训缺失等严重违法行为,对事故负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由瓦房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已停业整顿。
警钟长鸣
两条鲜活生命的逝去,近五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再次印证了“安全是发展的红线,更是生命的底线”。大连易欣铸钢厂的悲剧源于对法规的漠视与侥幸心理——所谓绕过监管的“捷径”,往往就是通往深渊的不归路。主体责任不是口号,安全规程不容打折。唯有以此为戒,时刻紧绷安全之弦,方能避免悲剧重演。
来源:半岛晨报
编辑:李潇睿
更新时间: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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