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6月5日起,上海市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工作,小编梳理了新版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具发票收入的申报常见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1.
纳税人存在未开具发票收入,需要填写哪些申报表单?
答:纳税人发生未开具发票销售业务,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105业务类型中,确认勾选“未开具发票销售业务”,填写《附列资料(一)附1 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同时,需要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数据进行确认和完善。
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105业务类型“未开具发票销售业务”的填写规则是什么?
答:当“102申报类型”为“正常申报”时,本栏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勾选此项,则默认启用《附列资料(一)附1 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并可以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中“未开具发票”列次。
纳税人未勾选此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中“未开具发票”列次填报非0数值的,提示“您填报了‘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但未勾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未开具发票销售业务”,是否需要系统帮助补充勾选?”选择“确认”的,系统自动为纳税人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中补充勾选“未开具发票销售业务”项目。

3.
纳税人正常申报业务时,存在未开具发票收入,如何申报填写?
答:(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中勾选“未开具发票销售业务”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中勾选“未开具发票销售业务”,系统会带出《附列资料(一)附1 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

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未勾选此项,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中“未开具发票”列次填报非0数值的,则系统提示“是否补充勾选”。

(二)填写《附列资料(一)附1 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
在对应税率的行次中,填写“本期未开具发票正数销售额”。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中勾选了“出口业务”,《附列资料(一)附1 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中会展示“内销业务”、“出口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出口其他服务、无形资产”三类。

系统会自动计算出“正数税额”并同步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4.
纳税人前期未开票业务本期已开具发票,如何申报填写负数销售额?
答:若前期未开票业务本期已开具发票,需对该笔未开票收入进行负数冲减。在《附列资料(一)附1 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中“本期未开具发票负数销售额”栏次填写冲减金额,同时选择所需冲减的“负数对应前期正数申报情况”的属期起止,当期负数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对应前期多个属期正数发票销售额的,应拆成多行一一对应填写。

当前期未开具发票正数销售额余额,小于本期预冲减的负数销售额绝对值时,系统会弹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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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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