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昌居此(赀)□里不更余”残板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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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2月,在秦始皇帝陵西侧约1.5公里处的赵背户村,当地公社成员在平整土地时意外发现一片特殊的墓地。经过考古人员勘探、清理,在这片南北长180米、东西宽45米的墓地内,勘探出墓葬114座,共出土人骨约100具,葬式以屈肢为主,多数无葬具,许多尸骨上发现有刀伤或肢解的痕迹。墓地共出土18件刻铭瓦志,其中一件铭文为“博昌居此(赀)□里不更余”的瓦志现展出于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成为了解秦代法律制度的珍贵实物史料。
这件刻铭瓦志上的文字清晰可见。“博昌”是秦代县名,最初为齐邑,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设立 博昌县,故城在今山东省博兴县南。“居此(赀)”意为“以劳役抵偿赀罚或债务”,这是铭文的核心信息,说明了墓主来到丽山(今骊山)修陵的原因。瓦文中“居此(赀)”后一字,字形近似“用”,无法确切辨识,应为里名。其后的“里”字是基层行政单位,表明该里隶属于博昌县。“不更”是秦二十等爵位中的第四级,这套爵位制度始于商鞅变法,以军功授爵,斩敌首级(或缴获)越多,爵位越高,不同爵位对应不同等级的田宅、仆从、生活待遇,甚至可抵罪减刑。最后一字“余”,是这位修陵人的名字。
九个字完整呈现了“余”的身份信息:余是一位籍贯在博昌县某个里、拥有“不更”爵位的人,因“居赀”而被遣至丽山从事劳役,最终葬于此地。
在赵背户墓地出土的刻铭瓦志中,“居赀”并非孤例,除了“余”的瓦志外,还有“东武居赀上造庆忌”“(杨)氏居赀公士富”“杨民居赀武德公士契必”等。学界对“居赀”的认识,也随着这些实物证据的发现逐步深入、逐渐清晰。
“居赀”中的“居”字,指“居作”,即以劳役抵偿。“赀”则指罚款或所欠官府债务。合在一起,“居赀”意为因无力缴纳赀罚而以劳役代偿。从出土简牍来看,“居赀”常出现在“居赀赎债”中,自商鞅变法后,秦国创立了“官作居赀赎债”制度,作为国家徭役的重要补充,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居赀赎债”是“居赀”与“居赎”“居债”的合称。也有学者认为“居赀”之“赀”指财货而非刑名,“居赀”是以劳役还债,与以劳役抵罪的“居赎”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除了“居赀”的含义外,关于秦律中的“赀”是实物还是金钱,学界也存在不同观点,目前主要有实物说、金钱说和转化说三种观点。实物说认为,战国时期战争频繁,铠盾需求量大,且当时民间可以自制甲盾,因此“赀刑”主要就是赀盾、赀甲等战争迫切需要的物资。金钱说认为,“赀”即罚款,表面上用盾、甲计算,实际上交付的是相当于一副盾或甲的货币。所罚实物可按法定价格折合成货币,所以是一种罚金制。根据睡虎地秦简中“当赀盾,没钱五千而失之”的记载,有学者推定赀一盾为五千钱、赀一甲为一万钱。也有学者根据里耶秦简中赀钱数目多为672的倍数,推出一盾约672钱,一甲约1344钱。转化说则折中二者,认为秦代赀罚前期以实物为主,后期逐渐向金钱转化,入汉后赀刑整体被罚金刑取代。
“居赀”制度的具体执行方式与劳役抵偿标准,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中有记载:“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说明居赀者若自备饮食,每日劳作可抵八钱,若由官府供给饮食,则每日抵六钱。对于这一标准,学界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该标准仅为官方指导,各地官府可能会采用有利于自己的市场价,居赀的日数也会因劳动强度等因素产生变化,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日。也有学者认为这是实践中适用的价格,可视为秦时服劳役者劳动价值的一般标准。
此外,有学者通过解读里耶秦简中的“阳陵卒”文书,提出“移戍作居”制度,即戍卒可在戍所中途变更身份,以居赀形式清偿债务,这一史籍未载的清偿方式也引发了学界的讨论。经系统考证,“居赀”者承担的劳役包括转运物资、修缮城塞、充当仆养、看守官府、传送文书、收集草料、驾驭公船等多个方面,其劳役范围小于一般徒隶,且享有农忙时“归田农”的特殊权利。
综合这些研究,回看“博昌居此(赀)□里不更余”这件瓦文,可以更清晰地读懂其背后的历史。拥有秦二十等爵第四级“不更”爵位的齐地博昌县人“余”,因欠官府债务而远赴丽山修建皇陵,最终客死他乡,葬于赵背户墓地。从考古发现的出土情况来看,类似的刻铭瓦志还有多件,说明像“余”这样的人并非个例,而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群体。
那么,这批人是刑徒吗?考古人员最初根据骨架的残断、刀伤及刑具等发现,将其定为“刑徒墓地”。但后来的研究倾向于认为,“居赀”者与刑徒有本质区别。刑徒是因犯罪而被判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徒刑的人,其身份因刑罚而发生根本改变;而“居赀”者原本是普通百姓或低级官吏,其中甚至不乏像“余”这样的拥有爵位之人,只因无力缴纳赀罚,才被征发到工地服劳役抵偿。他们的身份依然是自由人,只是被暂时附加了“居赀”这一劳役,劳作期限有明确的金钱折算标准,偿清后即可恢复自由。在管理上,他们由县司空负责,与刑徒一起劳作,但待遇有所区别,比如农忙时可以回家务农,而刑徒则无此权利。
赵背户墓地出土的这批刻铭瓦志,用最朴素的文字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秦始皇陵的修建者中,除了《史记》记载的“隐宫徒刑者”(即刑徒)之外,还有大量因经济原因而非刑事犯罪被罚劳役的“居赀”者。这一发现,修正了过去认为修陵者主要是刑徒的看法,也让我们看到秦代法律在严苛之外,还有一套通过劳役抵偿赀罚的“实用”机制。从更广的视角看,“居赀”制度与刑徒、徭戍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秦代重大工程的人力基础。而这些瓦文,正是那些无声的修建者留下的唯一姓名与印记。
(作者单位:秦始皇帝陵博物院)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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