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每一份关乎民生的利益争取都来之不易,每一次面向未来的制度构建都值得格外珍惜。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脊梁。现在属于我们,未来属于他们。要以敬畏之心对待托育服务这项民生要事,才能托举起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的未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托育服务法(草案)有如下几点意见:
(一)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托育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构建主体多元、安全优质、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建议修改为:托育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并完善以公办托育机构为骨干、普惠托育服务为主体的政府直属公共托育服务体系,统筹城乡托育资源规划布局,落实经费保障、用地支持、人才培养等配套政策,同时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构建主体多元、安全优质、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体系。
理由:民有护国之责,国有安民之任。生育率逐年走低,家庭养育成本过高是原因之一。优质的普惠托育服务,能有效降低家庭养育负担、提升生育意愿。原条款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表述偏原则性,未明确政府在托育服务供给中的具体责任与义务,对各级相关部门难以形成刚性约束。新增的内容,明确了政府需牵头建立以公办托育机构为骨干、普惠托育服务为主体的公共托育服务体系,强化落实力度。同时以公办机构为标杆,建立统一、规范的托育服务标准进行推广,公办托育体系也可以发挥兜底作用,减少市场化托育乱收费、收费过高等问题,避免市场化发展行业失序,防止群众托育负担加重。
(二)第二章 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对机构的许可证件、登记信息、人员资质及健康证明、安全管理制度、每日膳食、收退费办法等进行公示。
建议修改为: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对机构的许可证件、登记信息、人员资质及健康证明、安全管理制度、每日膳食、收费标准及备案情况、收退费办法等进行公示。
理由:补充收费备案信息,能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减少收费纠纷。托育阶段收费情况的备案、收费标准的制定以及备案过程均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公示。
(三)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对托育机构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家长委员会可以对托育机构的设施设备、膳食等进行检查,督促托育机构消除安全隐患.
建议修改为: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查阅托育机构公示信息、申请查看非隐私区域监控资料等,对托育机构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家长委员会可以对托育机构的设施设备、膳食等进行检查,督促托育机构消除安全隐患。
理由:现阶段托育服务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家长与机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部分托育机构存在信息公开不充分、拒绝配合家长监督的现象,导致家长对婴幼儿在托期间的照护情况难以有效监管。原条款缺乏具体的权利行使途径,监督力度不足。建议修改新增“查阅托育机构公示信息、申请查看非隐私区域监控资料”的内容,将监护人的监督权利具体化,强化家长对托育机构的监督,倒逼机构规范运营。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妥否请指正,给出宝贵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托育服务法(草案)征求意见时间:2025-12-27 至 2026-01-25
地址链接:法律草案
更新时间: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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