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和浩特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呼国土储告〔2025〕20号)的补充公告

市土地收储中心于2026年1月1日发布《呼和浩特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呼国土储告〔2025〕20号),现对该公告附件《 呼和浩特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文件》(以下简称“原《挂牌文件》”)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原《挂牌文件》中“十三、未按本挂牌文件规定参与挂牌出让活动的法律后果”部分增加一项,作为第(三)款,内容为“(三)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因国家、自治区政策限制导致竞得人不能与市自然资源局按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市土地收储中心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并向竞得人全额无息退还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双方互不因此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等责任”。

二、原《挂牌文件》中所附的《成交确认书》模版进行相应修订,增加如下条款:“因国家、自治区政策限制导致竞得人不能与市自然资源局按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市土地收储中心有权解除本《成交确认书》,并向竞得人全额无息退还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双方互不因此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等责任”。

三、上述调整已整合至新编制的《挂牌文件》,作为本补充公告的附件,一并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本补充公告及附件与原出让公告及《挂牌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公告及附件为准;原出让公告及《挂牌文件》中未作修改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2026年1月21日


丨来源:青橙融媒

丨编辑:商乐

丨校读:张婧玉

丨审核:韩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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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22

标签:财经   呼和浩特市   公告   使用权   国土   文件   确认书   自然资源   附件   土地   自治区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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