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 文/摄)12月29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私募投资基金案件审判白皮书,通报近年来私募投资基金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通过司法裁判建立示范,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建邺法院金融法庭自2022年成立以来,共受理涉私募投资基金纠纷案件179件,审结138件。案件数量列居前三位的案由类型分别为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审判工作呈现出三大主要特征:一是涉诉主体身份特征鲜明。私募基金涉诉纠纷主要发生在基金内部,原告群体以自然人投资者为主,涵盖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投资经验的人群,占比高达80%;被告主体则呈现多元化趋势,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多被告情形较为常见。二是投后退出环节纠纷高发。私募基金的风险并非仅在基金到期无法兑付时才显现,而是贯穿于“募、投、管、退”全流程。尽管大量案件表面上体现退出环节的违约,但其根源往往可追溯至管理环节的失职。三是刑民交叉法律问题凸显。刑民交叉案件显著增多,涉诉违法行为同时触及民事责任与刑事犯罪红线,行为边界模糊,事实认定复杂,对司法甄别与程序衔接提出更高要求。
在发布会上,建邺法院对外公布了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很有代表性。
2021年12月,陈某在购买某私募基金时,明确告知基金管理人张某自己并非“合格投资者”,但张某以“有100万元就行”为由予以回应,并承诺“半年内肯定能够做到10%收益”。为促成交易,张某还主动指导陈某按照高分标准填写风险调查问卷,使其风险承受能力被评定为可购买该基金产品。
尽管陈某是财富管理专业研究生,具备金融知识,且明知自身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但在张某的劝说下,他还是购买了该基金。在合同签署后,陈某主动要求先录单,放弃了法定的投资冷静期。最终,陈某向该基金转账 100 万元。
然而,基金净值出现较大回撤,他在2022年10月申请赎回,仅收到55万余元。为此,陈某将基金管理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剩余的45万元本金及收益损失。
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基金管理人张某在明知陈某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情况下,通过承诺收益、指导填写风险问卷等方式违规推介基金,存在明显过错。判决被告某投资管理公司向原告陈某赔偿2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建邺区人民法院建议,要强化源头治理举措,深化过程监管效能;压实管理销售责任,恪守信义义务底线;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投资人理性维权。
更新时间: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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