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一、政策目标与原则
- 目标: 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 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缓解家庭困难; 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 原则: 统一政策标准,严格对象审核;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到户:委托银行/邮政机构直接发放,严禁截留挪用。
二、奖励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
- 身份限制: 夫妻双方或一方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辞职人员不纳入);
- 生育合规: 未违反1973年以来本省各时期计生政策(如1979年《暂行规定》、1988年《计生条例》);
- 子女情况: 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 年龄要求: 年满60周岁(以身份证/户口簿为准,配偶需分别满足年龄条件)。
三、确认与发放流程
- 申请程序: 提前1年(60周岁前)或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地乡镇(街道) 提交申请,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三级审核公示: 村(居)委会:审议→公示7天→上报; 乡镇(街道):入户核实→公示7天→上报; 县级卫健部门:审核确认→公示7天→建立档案(7月15日前完成)。
- 动态管理: 每年年审(查验生存/婚育/户籍状态),对死亡、再生育、迁移者注销资格并追回违规资金。
四、资金标准与管理
- 发放标准: 一般对象:年人均**≥1200元**; 低保家庭:年人均**≥2400元**(终身发放至亡故)。
- 资金分担: 省以上财政负担80%,市县负担20%(厦门市全额自理)。
- 发放要求: 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发放至个人账户,严禁抵扣贷款/税款。
五、监督与责任
- 四级监督机制: 社会监督:三榜公示、举报电话; 部门监督:纪检、审计、财政联合检查; 独立监督:聘请观察员随机抽查。
- 严厉追责: 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者追回资金并追究刑事责任; 配套资金不到位者取消省级补助并追责。
六、特殊情形处理
- 收养认定:1992年4月前事实收养视为合法;
- 再婚家庭:合并计算双方子女数;
- 户籍迁移:本省内迁移次年按新地标准执行,外省迁入需居住满5年;
- 低保认定:按民政部门登记为准。
(字数:398)
核心要点:聚焦城乡统一计生家庭保障,突出“直补到人+动态审核”,严打资金违规,覆盖历史政策衔接(如生育合规追溯)和特殊群体权益(低保翻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