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这事儿,在古代的判罚会有多狠?

道光年间一个夏日,京城街边发生一幕:男子王某内急难忍,背对街道小解。恰巧妇人李氏路过,王某非但不回避,反而转身淫笑,手指私处。李氏如遭雷击,嚎啕奔回家中当夜悬梁。案卷呈递刑部,多数官员认为“无手足勾引,无语言调戏”,建议“缓决”(死缓)。唯有一司员力排众议:“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最终王某以“情实”(立即处死)定罪,命丧绞架。

无独有偶,数月后某私塾先生授课中途外出解手,偶见邻楼少女凭窗远眺。四目相对间,先生下意识微笑颔首。少女霎时色变,猛闭窗扉。片刻后少女房中传出哭声——她已自缢身亡。先生闻讯失声惊呼“今日错了”,被少女胞弟(恰为学堂学生)告知父母。官府以“致妇女羞愤自尽”定罪,刑部同一位司员批下十字判词:“虽无实事,其心可诛”,又一条人命就此终结。

这两则载于晚清外交家薛福成《庸庵笔记》的真实案件,揭开古代性骚扰律法中令人窒息的严酷逻辑。

古代对性骚扰的规制,走过从道德谴责到法律严惩的漫漫长路。

唐代以前,礼法分离。汉乐府《陌上桑》中,太守当街调戏采桑女秦罗敷却逍遥法外,仅遭机智反讽。唐代滕王李元婴更荒诞,他常假借王妃之名召官员妻妾入府奸淫。典签崔简之妻郑氏反抗时抓得王爷“满面流血”,反被王妃嘉奖。若非郑氏刚烈,施暴者将继续横行。

元代首立专项法规。延祐元年(1314年),江西瑞昌县达鲁花赤(掌印官)屯屯强扯民妾求奸未遂,依“诸职官求奸未成者,笞五十七,解见任”之律,遭罢官杖责。五年后江苏武进官员伯不花调戏部民妻子,被杖六十七棍且降职二等。

明代开国重典治国。朱元璋亲订《大诰》,规定当众调戏妇女者“断手斩脚”。南京某浪荡子当街猥亵女子,地方官拟罚款了事。朱元璋闻讯大怒,亲判斩其双手。

这种思想可追溯至汉代大儒董仲舒。他曾判一桩离奇案:某人挥棍救父却误伤父亲,按律当斩。董仲舒力排众议:“志善违于法者免”,开创以主观动机定罪的先河。

清代律法更为缜密,将“调戏致妇女自尽”纳入“威逼人致死律”,量刑尺度却飘忽不定。前述小便案中,刑部司员以“原心定罪”原则诛心论罪——即便行为未构成实质侵犯,但“其心可诛”就足以要人性命。

雍正十一年(1733年)新增律令明文规定:“强奸未成,或但经调戏,本妇即羞忿自尽者,俱拟绞监候。”这条法律将女性自杀作为对骚扰者量刑的核心要件,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诡异悖论:受害女性不死,施害者可能免罚;女性一死,罪犯必抵命。

更令人心惊的是经济诱因。清政府为强化贞洁观念,规定“强奸不从以致身死之烈妇”,家属可获三十两建坊银加二十两葬银,总计五十两。这笔钱在乾隆年间堪称巨款——当时平民年收入不足三两银子。

利益驱动下,乾隆朝“妇女经调戏羞忿自尽”案件激增。士大夫方浚师在《蕉轩随录》中记载了男性的普遍忧虑:某些女性“本不欲生而借此鸣贞,或别有他顾而饰词诬陷”,用生命换取家族利益。

1857年甘肃如宁村的雨夜,村民赵雨潜入独居婢女三姐房中图谋不轨。三姐高声呼救惊醒邻家少女足姐,赵雨持刀伤人后逃窜。因三姐未自尽,赵雨仅以“强奸执持凶器戮伤本妇”判绞监候。若当夜无旁人在场,她或许只有以死明志才能将罪犯送上刑场。

贞洁牌坊在阳光下闪烁着冰冷的光,每一座背后都是鲜活的生命。

另外,古代性骚扰案审判中,涉案者身份常决定生死。

权贵阶层屡屡逃脱法网。唐代滕王李元婴被郑氏抓伤后,崔简惊恐请罪,王爷反因丑闻外传而作罢。清乾隆年间慎刑司处理一桩亲兄性侵案:二妞指控同炕而眠的哥哥二达子屡次骚扰,官府竟以“妄控兄长的罪名,判二达子“杖八十”,对性侵指控不置可否。

平民骚扰案却多见严惩。前述路边便溺的王某与私塾先生皆属底层,终被处死10。雍正十二年(1734年),江西赵情三深夜扯拉侄媳喻氏手臂,喻氏羞愤自尽。因涉及“侵犯服制内亲属”,赵情三被处斩刑,比普通骚扰罪加重一等。

幼女保护法规在宋代突飞猛进。《宋刑统》首创“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亦同”条款,首次确立“无论幼女是否同意皆属强奸”的原则。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更规定:“诸性侵女十岁以下虽和同强,流三千里;折伤者,绞。”

元代将幼女保护推向极致:“诸性侵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且明确“幼女止十岁以下”。明清沿袭此律,仅将幼女年龄提至十二岁。《大清律例》规定:强奸十至十二岁幼童拟斩监候;奸污未满十岁幼女按“光棍例”斩立决。

在清代,妇女深陷贞洁伦理与现实困境的双重绞杀。

官方倡导的“男女授受不亲”在城市化浪潮中沦为虚文。18世纪北京人口密度高达每平方公里4.5万人,平民家居通仄。直隶顺义县记载贫寒家庭“脸不洗,串街坊”,妇女日常走街串巷。朝鲜使者李坤在《见闻杂记》中惊见中国妇女“无贵贱老少皆朱唇粉面”,李宜显更注意到她们“杂坐、吸烟、接膝交手而不以为嫌”。

庙会成为性骚扰重灾区。河北《高邑县志》记载庙会时“男女杂沓,巷里为空”。湖南衡州佛诞日“跪烛”仪式中,流氓“见妇女稍美者,亦买烛以跪其旁,实为调戏”。

乾隆年间江南巡抚陈宏谋曾严禁妇女入寺烧香,结果导致“舆夫、舟子、肩挑之辈无以谋生”,最终在民生压力下解禁。

法律维权更是荆棘密布。性骚扰本就证据难寻,雍正年间案例中,赵情三反诬侄媳喻氏自愿通奸。喻氏为自证清白,别无选择只能自尽——用生命换来官府对诬告者的制裁。

1907年清廷《大清新刑律》草案首次删除“妇女羞忿自尽”条款,引入“强制猥亵罪”。主持修法的沈家本直言:“以死明贞乃迫人于死的恶法。”

更悲惨的是民国纱厂女工。上海女工向美国学者埃米莉·洪尼格控诉:工头以轻便岗位诱奸,拒从者派予脏活甚至开除。贺萧教授在天津调查发现,女工上下工途中遭男工骚扰,请假或犯错时更被工头要挟性交换取宽恕。“好女不做工”的民谚,道尽底层女性血泪。

当私塾先生因无意一笑被判死刑,当路人王某小解转身被认定“其心可诛”,那些曾以捍卫贞洁之名挥落的刀笔,在历史深处投下了长长的阴影。清代严法的硝烟早已散去,贞节牌坊也褪尽了血色。回望这段沉重的过往,我们看到的不仅是对个体行为的严苛审判,更是一种将女性生命价值捆绑于单一道德标准的时代烙印。

从要求女性以死证清白,到今日对精神损害与人格尊严的立法保护,这条漫漫长路,终究指向一个更朴素的共识:守护尊严,不应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真正的保护,从不是将女性逼上“不死不足以证清白”的绝路,而是建立让她们能活着看见正义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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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15

标签:历史   古代   幼女   妇女   女性   雍正   贞洁   董仲舒   刑部   私塾   生命   侄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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