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二十七期裁判评议工作,并于24日晚公布了评议结果。对于第二十六期评议中两个征求国际足联裁判专家意见后作出评议的案例,中国足协同时公布了具体评议结果。其中,中超第24轮上海申花主场对阵山东泰山比赛期间,当值主裁判作出申花队马纳法禁区内疑似手臂触球动作不犯规的判罚,评议组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期评议主要涉及2个判例,均来自近期的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无错漏判。
判例一:中乙联赛第26轮,广东铭途VS湖北青年星,比赛第89分钟,湖北青年星10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附近防守带球进攻的广东铭途46号队员,后者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查看后未介入。
广东铭途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0号对本方46号犯规,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视频显示,双方队员接触点处于罚球区外,不存在判罚点球的可能。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看,湖北青年星10号对广东铭途46号的防守动作,接触程度较轻微,可视为比赛中的正常接触,不构成犯规。支持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二:中乙联赛第26轮,无锡吴钩VS广西恒宸,比赛进行至第18分钟,无锡吴钩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广西恒宸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进攻中最后一传时,传给了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后续该队员射门进球,应判为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视频回放角度看,无锡吴钩队最后一传的触球点存在被遮挡的情况,从现有角度无法证实其同队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遂尊重和支持助理裁判员的判断,以及裁判员做出的进球有效的决定。
判例三(第二十六期判例二):中超联赛第24轮,上海申花VS山东泰山,比赛第7分钟,山东泰山11号队员在进攻传中,球疑似接触处在罚球区内的上海申花13号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3号手球犯规,并阻止了本方有希望的进攻,应判罚球点球并向对方13号出示黄牌。
对于此判例,在参考国际足联裁判专家意见后,评议组认定:上海申花13号队员清晰地跳向球的运行路线,并且张开手臂,使身体不自然扩大。但视频无法证实球与队员身体的接触点是否处于规则规定的手臂范围(腋窝以下)。综上,评议组支持裁判员做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以及VAR不介入的决定。另外,评议组作出说明:现场转播画面中显示,裁判员做出了手指指向耳机的动作,表示裁判员正在与VAR进行沟通,该沟通属于查看潜在的介入事件时的正常操作程序,并不代表VAR对裁判员初始决定进行了介入。只有当VAR找到清晰证据证明裁判员的初始决定存在错误时,VAR将建议裁判员对该事件进行回看分析,此时,才意味着VAR进行了介入,而介入的标志就是裁判员比划“电视”手势。
判例四(第二十六期判例七):中甲联赛第22轮,广东广州豹VS石家庄功夫,比赛第69分钟,石家庄功夫队踢角球,在比赛恢复前,广东广州豹7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与石家庄功夫14号头部疑似有接触,后者倒地,裁判员未出示红黄牌。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使用头部恶意撞击本方14号,属于暴力行为,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在参考国际足联裁判专家意见后,评议组认定:在比赛停止时,广东广州豹7号队员使用头部撞击对方队员,应以暴力行为被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红牌。另外,石家庄功夫14号队员疑似有挑衅或还击行为,在此角度视频下无法清晰证实是否构成暴力行为,但至少应以非体育行为出示黄牌警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肖赧
编辑/胡克青
更新时间: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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