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尹曦 李靖宇
摘要:本文旨在从一个从事法律行业的消费者的视角,像一个拿着手术刀的愤青,庖丁解牛般地剖析餐饮巨头西贝餐饮集团(下称“西贝”)在预制菜问题上的法律“骚操作”。我们不谈情怀,只谈法条和证据。西贝一方面高举“明厨亮灶、天然美味”的道德高帽,宣称自家菜品非“预制菜”,行的却是用中央厨房的工业化产品在门店简单复热后,以“锅气”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的勾当。这不仅是一场对消费者的“认知作战”,更是引领整个餐饮行业在添加剂的灰色地带策马狂奔。本文将从预制菜相关的最新法律规定的维度,论证消费者对餐厅使用预制料理包的绝对知情权,并为如何通过司法手段,尤其是引入刑法威慑,规制当前餐饮业预制菜与添加剂泛滥的乱象,提供一些“不成熟”但绝对“提神醒脑”的建议。
一、西贝的“障眼法”:一场关于“新鲜”与“现炒”的精致骗局
作为法律人,我们习惯于咬文嚼字,但有时候,商业世界里最牛的“法务”不是我们这些拿法考证书的,而是那些能重新定义“中文”的企业家。西贝国龙,就是这样一个“语言艺术家”。
(一)“明厨亮灶”下的“中央厨房”:眼见不一定为实
朋友们,当你带着孩子走进西贝,看到那窗明几净的开放式厨房,穿着洁白厨师服的小哥们颠着勺,火光冲天,你是不是瞬间觉得这钱花得值?“食材新鲜”、“专为儿童”,这些标签就像暖宝宝一样贴在你的心尖尖上。但就像魔术师在你眼前晃着右手,真正的戏法却在左手里。西贝的这套“前台表演,后台加工”的模式,堪称餐饮界的“行为艺术”。
“平西王”罗永浩这次关于西贝大量使用中央厨房配送的半成品乃至成品料理包与贾国龙的网络骂战已经甚嚣尘上。罗永浩甚至悬赏征集证据,试图戳破这层窗户纸。然而,西贝的回应总是那么“举重若轻”,甚至一度强硬地要起诉质疑者。他们的底气何在?在于他们玩弄了一个绝妙的法律和认知上的“时间差”与“定义差”。
尤其是在2024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给“预制菜”下了定义:“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这个定义一出,西贝仿佛拿到了“免死金牌”。他们立刻发表声明,宣称自家的中央厨房产品是“为门店专门制作的”,不属于《通知》里定义的“预包装菜肴”,因此“西贝没有预制菜”。
这是多么天才的逻辑!就好比我说“我没吃饭,我吃的是米、面和一些碳水化合物的混合体”。这本质上是一种语义游戏。消费者花钱买的是什么?是“厨师在餐厅厨房里,用相对新鲜的原材料,通过专业的烹饪技艺,即时制作出来的菜品”这一核心服务。而西贝提供的,是“工业化标准生产的料理包,在门店由操作员进行加热、装盘”。这两者之间,隔着一道巨大的价值鸿沟。西贝巧妙地利用了《通知》将“中央厨房为连锁门店专供的菜肴”排除在“预制菜”范围之外的这个技术性条款给自己披上了一件合法的“皇帝新衣”。但这件新衣,在法律精神和消费者常识面前,是赤裸裸的。
(二)法律的“擦边球”: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遭遇“贾国龙式”重新定义
我们来谈谈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更是规定了“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前提是构成“欺诈行为”。
什么是“欺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得很清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现在我们把西贝的行为套进去看看:
01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西贝的菜单、店面宣传乃至服务员的话术,都在极力营造一种“烟火气”、“锅气”、“现炒”的氛围。他们是否明确告知消费者:“您点的这道菜,其实是我们工厂几个月前就做好的料理包,现在只是给您热一下”?没有。这就是典型的“故意隐瞒”。菜品的加工方式,是影响消费者做出“是否在此消费”以及“愿意支付多少价格”这一“错误意思表示”的关键信息。
02
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消费者正是基于对“餐厅现炒”的信赖,才愿意支付远高于预制菜零售价的金额。如果一开始就知道是料理包,有多少人还会心甘情愿地买单?西贝的商业模式,其高毛利的基础,就建立在这种信息不对称之上。
有法律专家明确指出,如果商家宣传“现做”而实际使用预制菜,可能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构成虚假宣传,最高可面临二百万元的罚款。然而,吊诡的是,尽管舆论风波不断,我们在公开渠道中,至今未能检索到任何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因“预制菜虚假宣传”问题对西贝餐饮集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说明了什么?是监管部门的“怠惰”,还是西贝的公关能力过于强大(当然,近期西贝公关能力的集中展现似乎排除了这种可能性)?或者,是我们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执法实践,对于这种“高级的、合乎字面规定但不合乎法律精神”的欺诈行为,显得力不从心?这恰恰是我们需要深刻反思的地方。
二、从“西贝”到整个江湖:餐饮行业添加剂泛滥的“合法”外衣与失控风险
如果说西贝在“是否预制菜”的问题上还只是个“语言魔术师”,那么在引领整个餐饮行业拥抱“科技与狠活”的道路上,它扮演的角色就更值得警惕了。预制菜的背后,必然是食品添加剂的“盛宴”。
(一)“科技与狠活”的盛宴:当后厨变成化学实验室
“预制”二字的背后,是工业化大生产的逻辑。要让一道菜品在经过长时间的储存、运输后,依然能保持诱人的色泽、浓郁的风味和稳定的形态,单靠厨艺是万万不够的,必须依赖现代食品工业的“结晶”——食品添加剂。增稠剂、乳化剂、防腐剂(虽然《通知》禁止了,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水分保持剂、香精、色素……一个复杂的料理包,就是一张微缩的化学元素周期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在合法、合规、限量的范围内使用,它们是安全的,是现代食品工业的基石。问题在于,当这种使用变得“秘而不宣”,当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日复一日地将这些“复合化学品”摄入体内时,风险就变得不可控了。
01
问题普遍存在
有研究报告显示,市面上超过四成的预制菜含有各类限量添加剂。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的报告指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的样品中,有8.2%是因为食品添加剂的过度或违规使用。而在更早的统计中,这一比例甚至高达21%。
02
执法力度加大,但形势严峻
2024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了17772件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4年针对预制菜等新业态办理了高达20.1万件监督案件。这些数字触目惊心,证明这绝非个案,而是行业性的系统风险。
西贝作为行业巨头,其对供应链的深度整合和对中央厨房模式的依赖,必然使其成为食品添加剂的“重度用户”。当它用品牌信誉为这种模式背书,并成功地将其包装成“高品质餐饮”时,实际上是在鼓励和引领成千上万的中小餐饮企业效仿。其结果就是,整个行业的“后厨”都在静悄悄地完成一场从“烹饪”到“化学调配”的革命。
(二)国家标准“犹抱琵琶半遮面”:预制菜监管的立法困境
我们必须承认,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了问题。2024年3月的六部门《通知》,以及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的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都是积极的信号。特别是《通知》中“预制菜不添加防腐剂”的规定,更是一大进步。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通知》存在一个致命的“后门”。它将“仅经清洗、切分、冷藏冷冻等简单加工,未改变物质基本属性的净菜类产品”以及“中央厨房制作的,仅销售给本集团、本品牌连锁门店使用的菜肴”排除在预制菜的监管范围之外。这个规定,客观上为西贝这样的连锁巨头提供了完美的法律掩护,使得它们可以继续在餐厅里使用高度加工的料理包,却无需遵守针对“预制菜”的任何标签或告知义务。
这是一个典型的立法困境:为了促进行业发展,避免“一刀切”扼杀中央厨房这一高效模式,却无意中牺牲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造成了市场的不公平。同样是加热料理包,卖给消费者的叫“预制菜”,得处处小心;送到自家门店的就成了“中央厨房出品”,可以“闷声发大财”。这种双重标准,不仅让消费者困惑,也让法律的尊严受到了挑战。
更重要的是,2025年9月中旬,国家卫健委主导的《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通过专家审查,即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首次明确餐饮门店需强制披露预制菜使用信息。在这段标准的“空窗期”,资本和巨头们正在利用规则的模糊地带,疯狂地跑马圈地,将消费习惯和行业标准塑造成对他们最有利的样子。
三、消费者的“知情权”保卫战与司法规制的“亮剑”时刻
面对如此局面,我们不能指望行业的“良心发现”。商业的本质是逐利,只有严密的法律和强力的司法,才能为之戴上“嚼子”。
(一)我的钱,我做主:论餐厅使用预制菜包的强制性告知义务
消费者的知情权,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而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我们必须推动立法或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向消费者提供非本店厨房即时烹饪的菜品时,必须以显著方式进行告知。
这不应该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简单的商业伦理问题。具体建议如下:
01
菜单强制标识
在菜单的菜品名称旁,用统一、清晰的符号(例如一个“预”字)标注该菜品由预制料理包或半成品加工而成。
02
店堂明示
在餐厅入口、点餐区等显著位置,公示本店使用预制菜品的范围和种类。
03
平台在线透明
在外卖平台上,对相关菜品进行明确的标签化处理,让消费者在下单前就能一目了然。
有人会说,这会“吓跑”消费者,打击行业发展。这简直是流氓逻辑。难道诚实经营反而成了错误?让消费者用脚投票,去选择他们真正想要的——无论是便捷的预制菜,还是货真价实的“锅气”,这才是健康市场的应有之义。让市场去决定预制菜的真实价值,而不是让企业通过信息差来收割超额利润。
(二)行政监管“和稀泥”?我们需要更硬的法槌
对于西贝这类涉嫌系统性虚假宣传的行为,为何迟迟不见“铁拳”落下?这反映出当前行政执法的困境。面对大型企业,地方监管部门可能存在畏难情绪、地方保护主义,或是被企业高超的法务和公关技巧所“绕晕”。
因此,必须强化行政执法的刚性:
01
提高罚款上限并与营收挂钩
对于年营收数十亿的大型连锁企业,现有的几十万甚至两百万的罚款上限,如同“挠痒痒”。应考虑引入与其年营业额百分比挂钩的惩罚性罚款机制。
02
建立“黑名单”与“公开曝光”制度
将因虚假宣传、滥用添加剂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纳入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黑名单”,并向社会永久公示,处罚决定书全文上网,接受公众监督。
03
实施“高管责任制”
对于系统性、恶意的违法行为,不仅要处罚公司,更要追究其决策高管的个人责任,包括高额罚款甚至一定期限的“行业禁入”。
(三)刑法规制的终极思考:将“系统性欺诈”与“潜在健康风险”纳入《刑法》第143条的射程
当我们谈论食品安全时,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往往被认为是主要手段。但我认为,对于当前餐饮业预制菜和添加剂滥用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我们必须启动刑法这柄“终极武器”,进行前瞻性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入罪的关键构成要件是,相关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的认定标准非常高,通常需要有急性、显性的危害后果作为支撑,对于那些“长期、慢性、复合”的健康风险,往往难以适用。
这正是我们需要突破的理论和实践瓶颈。我的建议是:
01
扩大对“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司法解释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将“长期、大量摄入多种超出必要原则的食品添加剂所导致的,经科学评估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慢性健康损害风险(如对儿童发育、成人代谢等造成的潜在危害)”,也视为“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一种。这需要法学界与食品科学界、医学界进行跨学科的合作。我们不能总是等到悲剧发生后,才去追究责任。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保护法益,对于这种波及面极广的潜在公共健康威胁,刑法不应“缺席”。
02
将“系统性、大规模的恶意欺诈”作为入罪的情节考量
对于像西贝这样,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长期、系统性地向数以亿计的消费者(特别是包含儿童等弱势群体)隐瞒食品真实加工方式,使其在不知情的状态下消费大量高度工业化、添加剂复杂的食品的行为,即使单一产品在物理指标上“合规”,其行为本身也对公众的食品安全认知和健康选择权构成了巨大的、系统的破坏。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超一般的虚假宣传。
03
探索设立“危害公共食品知情权罪”或在现有罪名中增加相关条款
我们可以考虑推动立法,增设独立的罪名,专门惩治那些在食品领域,通过系统性、大规模的欺骗手段,严重侵害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从而将不确定的、潜在的健康风险转嫁给全社会的行为。这不仅是惩罚“说谎”,更是惩罚一种将商业利益置于公共健康之上、并滥用市场地位来实施这种价值颠倒的危险行为模式。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我们慎用刑罚,但面对足以动摇国本的食品安全问题,面对资本利用法律漏洞对全民进行“温水煮青蛙”式的健康侵蚀,刑法的“利剑”必须出鞘。这不仅是为了惩罚西贝们,更是为了划定一条所有从业者都不可逾越的红线。
结论
朋友们,讲了这么多,不是为了搞垮哪一家企业。西贝只是一个缩影,一个病态行业里最“光鲜亮丽”的那个样本。我们不反对工业化,不反对效率,但我们坚决反对以牺牲消费者知情权和潜在健康为代价的“伪装成餐厅的食品加热工厂”。
我们今天讨论的,不是一道菜是“现炒”还是“预制”的技术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的基本诚信问题。法律,不应该只是躺在纸上的条文,更不应该成为巨头们玩弄文字游戏的工具。它们应该是保护我们每一个普通人,能够明明白白消费、安安心心吃饭的坚固盾牌。
致我的同行、监管者和立法者们:锅,现在在我们手里。是时候把这场关于“真假厨房”的闹剧终结了。我们必须行动起来,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司法的“亮剑”,否则,当我们的下一代问起“什么是真正的饭菜香”时,我们可能只能给他们打开一包散发着复合香精味的料理包。这活儿,我们得干,而且得干得漂亮。
更新时间: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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