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应判0-3负:海港未按规定时间进场严重延误比赛被处罚

久古

5月8日,中足联发布3起处罚决定:此前进行的第11轮中超联赛成都蓉城主场与浙江队的比赛中,主队存在延迟抵达赛场的行为,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比赛流程被通报批评;浙江队则是未按规定时间离开休息室,导致下半场开球时间延误,被罚款2万;海港同样是未按规定进场、延误下半场比赛,被罚款4万。



报道一出,球迷和网友的讨论就比较热闹而有趣了,不过大多着眼于缺钱啦、创收啦之类,从实质上看问题的相对比较少。个人认为,对海港的处罚值得商榷。以下谈3点个人看法:

第一、对3支球队(俱乐部)的处罚基本准确

首先,都是“延误”时间。但成都蓉城是“未按官方比赛流程的行为”,对应的处罚依据是《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联合会纪律与道德准则》(下称《准则》)第69条。而浙江和海港是“未按规定时间离开球队候休息室”、“导致下半场比赛开球时间延误”,对应的是《准则》第64条。


这两条规定有何不同呢?

第69条是专门针对未按官方比赛流程的行为,根据不同程度分为4种处罚:通报批评、罚款、停赛、其他处罚。第64条则是针对延误比赛和弃赛的行为,并明确了何为延误比赛、何为弃赛(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等。根据情节不同,处罚分为5种:罚款、比分作废、扣分、禁止转会,其他处罚。


从中足联的处罚决定描述来看,对上述3支球队的处罚,至少在适用法则上是基本准确的。

第二、对海港的处罚偏轻

在具体的处罚问题、即“量刑”上存在偏差,对海港的处罚偏轻了。

处罚决定表明,浙江队只是未按规定比赛时间进场、导致下半场开球时间延误,影响了比赛的正常进行;而海港则是“严重延误”。根据上述第64条,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中足联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或因参赛球队的原因不能按时开赛的,谓之延误比赛。但何种情况称为“严重延误”,《准则》没有界定。

举个例子:老师批评学生在午睡期间吵闹、影响其他同学休息,应该如何处理这名学生,学校有对应的制度。但如果老师说严重影响其他同学休息,如果学校的制度没有明确什么样才算“严重”,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了。


《准则》第66条有另一个定义: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即上述5分钟)则被视为罢赛。对罢赛的处罚,除了判定责任方0-3负于对手(实际比分高于0-3者以实际比分计)外,将给予取消注册资格并罚款等的处罚,对责任人按第12和第13条处罚。

第三、利用“倒推”法找到对海港进行准确处罚的依据

如上所述,由于处罚决定只是说海港“严重延误”,但没给出延误了多少时间。而《准则》的相关条款也没有“严重延误”一说。所以,对海港的处罚略显欠严肃,此其一。

其二,《准则》在区分不同性质的违规违纪行为时,都有类似“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之类的表述,并对应采取不同的处罚标准。比如第55条,对对手或比赛官员实施不当行为的,给予直接红牌等的处罚。但根据情节或影响,在红牌自动停赛基础上,予以追加处罚。其他条款的处罚,大多也有根据被处罚对象的情形或从轻、或从重处罚。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从重处罚的类型,其行为都被定性为“严重”。

简单说,凡是造成严重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都要从重处罚。这句话倒过来说也成立:凡是受到从重处罚,其行为都属于严重的违规违纪。

既然认定海港的延误属于“严重”,对应处罚标准,就不应该只是第64条,而是在第64条罚款的基础上,再对应第66条的“罢视”来处理,即判海港0-3负(实际比赛结果是海港2-0武汉三镇)。否则,要么是《准则》本身自相矛盾,要么就是起草处罚决定时“量刑”失当,总之是有误。

当然,另有报道称,浙江队延误的时间是1分23秒,海港则是3分28秒,都精确到秒了。如果这一说法属实,这两支球队延误的时间都没有超过5分钟,只作罚款处理应该没有问题。但这只是媒体的一家之言,是否属实未知。

尽管如此,中足联的处罚决定中对海港使用了“严重延误”,确实用词不当。根本原因,就是《准则》没有界定什么情况下属于严重延误、严重延误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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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09

标签:体育   海港   时间   准则   球队   浙江   下半场   比分   休息室   成都   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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