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来自杭州萧山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谢大姐将自家带院的四层楼房出租给四户租客,而社区新设的道闸停车收费制度要求每车每月缴纳150元,连停放在自家院落内的车辆也需缴费。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不少网友纷纷表示“不可思议”,并提出一连串质疑:国家明明提倡“租售同权”,为何租客停车竟与业主区别对待?社区仅通过安装道闸就启动收费,法律依据何在?尽管社区方面称此举是为“维护停车秩序”,但这一解释是否足以平息公众疑虑?
事实上,这一事件所反映的远不只是个别社区的收费问题,而是基层治理中长期存在的权责模糊、程序正义缺失和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张力的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澄清的是,“租售同权”作为国家住房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民法典》及多项规范性文件中被反复强调,其核心是保障承租人享有与产权人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包括教育、医疗等,而停车资源的合理使用从广义来看也应纳入居住权保障范畴。也就是说,即便车辆是租客所有,只要其租赁关系依法成立,就应享有与小区业主车辆同等的停放权利,不应仅因“非本村村民”身份而被差别对待。
而更值得诟病的是所谓“居民代表讨论得出”的收费决策机制。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社区治理的确需要尊重居民自治,但自治不等于“随意定价”,更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上位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价格法》等相关法规,居民小区的停车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其定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需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应进行成本公示。仅凭“居民代表表决”就对外来租客车辆实施收费,既缺乏法律授权,也未见价格形成机制的透明性,本质上是一种以“多数人名义”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侵蚀。
再来看具体执行层面——社区以“安装道闸”作为收费的前提,从物权角度而言也站不住脚。谢大姐院落内的停车区域,虽未设围墙,但仍属于住宅附属用地,其使用权应归属于房屋产权人。社区未经产权人明确同意,仅以“管理”之名就将此类空间纳入统一收费范围,实质上构成对私有财产使用权益的不当干预。即便出于公共秩序需要而实施管理,也应通过协商而非单方面强制的方式进行。
社区李副主任回应称,之所以推行该制度,是因为“小区车子太多”“本户人没地方停车”,并提到该社区位于地铁口、道路狭窄等客观条件限制。应当承认,老旧社区停车难确是目前各大城市面临的普遍困境,合理优化停车资源、提高周转效率是现实所迫。但如果仅采取“收费”这一最简单粗暴的方式,而不从增加供给、科学规划、分时共享等维度系统施策,则不仅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群体对立,甚至引发新的矛盾。
真正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一类基层争议中,我们反复看到的是“管理思维”压倒“服务思维”、“收费冲动”先于“协商机制”。社区作为居民服务的末梢单元,其合法性建立在为民解忧、促进共识的基础上,而非与民争利、制造对立。很多网友也发出追问:如果收费真是为了“秩序”,那收来的费用用途能否公开?是否真正用于停车设施改善或公共服务提升?如果缺乏监督机制和信息透明度,则任何收费都很容易被视为“藉管理之名行营利之实”。
值得欣慰的是,在这一事件引发舆论关注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制度回应与司法纠偏的可能。正如山东临沂法院曾在类似案件中明确指出:“社区无权对业主或租户在自有用地内停车进行收费”,并判定相关收费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这类判决不仅及时匡正了基层治理中的偏差,也彰显了司法系统对公民物权边界的坚决维护。它提示我们,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完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司法机构也应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可靠屏障。
从更大的视角看,城市治理现代化绝非一蹴而就,它既需要制度层面的清晰界定,也依赖执行者的法治意识与服务理念。我们肯定基层社区在应对现实问题时所付出的努力,但也呼吁其回归治理的本质——即通过公平、透明、协商的方式凝聚共识,在法律的框架内平衡各方利益,而不是以“多数决”或“管理需要”为名牺牲少数人合法权益。
正如事件中谢大姐所期待的:“停在自己院子的车,不该收费”。这不仅仅是一笔钱的问题,更是对权利界限的共识追问、对程序正义的迫切呼唤。我们希望更多社区管理者能够以此为鉴,真正树立法治思维、服务导向,也期待有关部门能进一步明确居住小区停车管理的法律边界,避免此类“收费之争”重复上演。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为司法系统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积极作为点赞。正如临沂法院在类似案例中的立场所显示,法院正在成为私人权利救济的重要力量,能够有效遏制基层单位可能存在的权力越界行为。这种依法裁判、不偏不倚的态度,正是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真实写照。
更新时间: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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