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杂志 | 何欣洋
上周(7月28日-8月3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续发布两则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两家化妆品实施“最严处罚”——不仅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更对广州优亿美相关负责人处以10年从业限制。这一处罚力度彰显监管部门对屡犯不改企业的“零容忍”态度。上周,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也持续开展化妆品违规行为处罚,仅广东、浙江两地化妆品相关企业就被罚没金额超87万元。上周曝光的违规案例中,特殊化妆品未经注册、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功效等问题占比过半,成为监管重点打击对象。
警示!吊证、禁业
广东两家化妆品企业“栽跟头”
2025年7月28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发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责令广东优亿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88)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限制从业10年;责令广州市阿西娜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09)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广东优亿美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共生产了32批次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魔歌染发膏,并存在多次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广东省药监局责令其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件,并责令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广州阿西娜则因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于2023年9月27日受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生产的SCHHUBBI美白奢润轻透光彩隔离精华防晒乳产品(批号:CIK0341a、限期使用日期:20261102),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符合情节严重情形。此外,当事人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共有9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违法行为持续发生。(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特证号“张冠李戴”
广州两化妆品企业被处罚11.7万元
2025年8月2日,信用广州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芝美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下称“芝美医药”)与广州怡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怡轩生物”)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02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前往芝美医药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一款名称为“炸斑霜”的化妆品产品,功效与作用为是美白和祛斑,特殊用途化妆品证号“国妆特字20254564”,但上述特证号不是上述产品的特证号。经查,芝美医药给怡轩生物在阿里巴巴平台店铺进行销售。2025年6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怡轩生物进行检查,当事人承认从芝美医药购进上述名称为“炸斑霜”的化妆品产品,并在其开设的阿里巴巴店铺“广州怡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销售,产品页面描述产品名称为“祛斑霜”“特殊用途化妆品证号国妆特字20254564”“化妆品功效美白,其他功效,祛斑……”,产品销售页面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标注其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为国妆特字20254564。怡轩生物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经与芝美医药核实,涉案产品的标签信息标注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20254564”为其生产的另一款已注册的产品“芦娇Lujiao美白亮颜祛斑液”,涉案产品未经注册。执法部门认定两家公司均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作如下处罚:对怡轩生物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5890.3元,对芝美医药罚没5.1万元。(信用广州)
牙膏美白虚假宣传+洗面奶违规经营
一企业双违规被查处
2025年7月31日,广州市婉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多项违规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据悉,当事人于2024年6月17日委托广东优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冷光深导白牙膏”(批号:2024/06/14,规格:290g)进行牙膏美白功效评测;广东优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YJ-R-GX202406-0467),结论为:E值越高,代表牙膏的防涂渍功效越好且样品组与对照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0.05),可认为样品牙膏具有去除外源性色斑效果(具有美白功效)”。当事人委托广州富诚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生产meikieen美白清新去渍牙膏”(批号:20230930)7511盒,该产品包装上标示的“美白功效评测报告YJ-R-GX202406-0467”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至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时止已销售上述产品1011盒。此外,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3日在当事人的仓库发现“khio鱼子精华虫草氨基酸焕颜洁面乳”(批号YX250211)1盒,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广东天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人:广州市御象实业有限公司”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来源证明。综上,当事人因违法经营的上述产品被执法部门罚没款合计21271.45元。(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飞行检查曝7项生产违规
广州玫琳凯被罚万元并限期整改
2025年7月30日,玫琳凯(广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据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化妆品生产情况进行飞行检查,现场记录7项重点项目问题:①质量安全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产品放行职责;②生产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如生产负责人不能保证生产环境、设施设备满足生产质量需求;③抽蓬松喷雾(M250320B01)的批生产记录不齐,无法追溯;④留样样品没有规范标签,无留样记录;⑤改变了生产的功能间,如把原料存放在静置间;⑥乳化间、静置间存放了不符合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物料,如木架子;⑦抽蓬松喷雾(M250320B01)无销售记录。另有2项一般项目问题(企业生产员工的健康证过期;企业未对物料供应商进行遴选)。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经营,进行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再次现场检查时仍处于停产状态,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工生产不合规
广州暨新研被罚没3.6万元
2025年7月30日,广州暨新研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经查明:2025年2月份,当事人受广州柏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棠美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生产SEIFFTEY轻奢冻干粉+SEIFFTEY融媒液(批号:2025032701,限期使用日期:20280326)34盒、Michlita薇美精华液A+Michlita薇美精华液B(批号:2025021001,限期使用日期:20280209)200盒和TINAGIRL玻尿酸水光赋活液(批号:2025022101)1000盒,销售给河北棠美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原料和包材均由河北棠美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销售河北棠美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Michlita薇美精华液A+Michlita薇美精华液B(批号:2025021001,限期使用日期:20280209)123盒,召回30盒。销售给河北棠美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TINAGIRL玻尿酸水光赋活液(批号:2025022101)”998盒,召回108盒。最终,当事人被没收违法所得6373.5元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3个批次化妆品,被处30000元罚款。(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工生产标签造假,308盒面膜标签违规
广州佳媛生物被查处
2025年7月29日,广州佳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范的化妆品被处罚。2025年6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5日在其生产场所生产化妆品“慕贵妃MUGUIFEI臻萃养护面膜”(批号GE1201.1,限期使用日期2028/05/15),上述产品标签标识备案人及实际生产企业均为广州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灌装包装上述产品后,交付广州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取加工费用。上述产品共计生产308盒,经广州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上述产品成本为2元/盒,故货值金额616元。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花露水宣称“祛痱止痒”未备案
佛山一企业被罚没1.65万元
2025年7月28日,信用佛山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经查明,立青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生产95瓶“SiFULAND茉莉花清凉花露水”(批号:20240630),其中83瓶销售给客户,产品瓶身标注“针对痱子、蚊虫叮咬处搽擦,祛痱止痒”功效宣称。
经核查,该花露水属于普通化妆品,但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即上市销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并罚款16500元。(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
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
浙江义乌一日化公司被重罚
2025年7月28日,义乌市馨怡日化有限公司被予以行政处罚。据悉,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被查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部门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无证生产行为;2.没收涉案工具、原料及半成品;3.没收违法所得 6344.1元;4.罚款80000元。(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古莱奥芝经营违规化妆品
同批产品再吃大额罚单
2025年7月28日,温州古莱奥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被执法部门重罚。2022年7月1日,当事人(涉案化妆品备案人)委托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款化妆品:懿蕊YIRUI香氛润养洗发水(批号:2208100201,净含量:300ml;执行的标准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2009777)和懿蕊YIRUI润养精华露(批号:2208100101,净含量:50ml,执行的标准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2009781)经检测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标准。另查明,因当事人在天猫网络平台销售时均以化妆品组合的名义对外销售,故涉案化妆品的销售数量及单品销售价格均无法查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执法部门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罚没款共计575880元,上缴财政。值得注意的是,本刊曾报道,当事人曾于2024年8月因同一批产品违规被执法部门罚没575250元,如今罚没总额已超114万元。(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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