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辽宁省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各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辽宁省近期查处的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各单位要从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一、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案例名称:采购人擅自设置指向特定品牌案
基本案情:财政部门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采购人D单位在某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台式计算机的“CPU性能高于‘AMD R7-5800H’处理器,或同档次”;同时,在笔记本电脑的配置要求中明确列明“处理器:≥‘Intel酷睿i7-1260P’处理器”。上述条款直接引用了特定品牌的具体产品型号作为核心部件的性能基准。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定,招标文件将“AMD R7-5800H”和“Intel酷睿i7-1260P”两款特定品牌处理器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所规定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D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典型意义: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置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直接引用特定品牌、型号作为技术要求,容易对其他品牌构成不合理的限制,影响供应商的平等参与。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立足项目实际需要,以产品的性能、功能指标作为标准,确保技术要求的描述具有开放性和非排他性。这有助于吸引更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从而保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二、代理机构乱收费
案例名称:某代理机构擅自变更招标文件收费标准案
基本案情:采购人S单位委托L代理机构开展某设备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相关文件规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并下浮20%,向中标人收取。但在实际收费时,L代理机构未按此标准执行。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定L代理机构实际收取的费用与招标文件载明的收费标准不一致。鉴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构成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代理机构擅自变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门责令L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招标文件载明的收费条款是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已公示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这是维护采购活动严肃性与公信力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直接体现。代理服务费的规范收取关系到企业的投标成本和市场预期。乱收费行为不仅增加企业负担、破坏公平竞争,也损害代理行业的专业形象。各代理机构应强化内部合规管理,做到收费公开、行为规范;采购人在委托时也应关注费用约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案例名称:某公司伪造授权材料谋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在R单位委托的某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有举报反映招标文件的一项关键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财政部门调查发现,投标供应商L公司为满足该参数要求,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声称由D厂家出具的授权书、产品白皮书等证明材料。经向D厂家核实,上述材料均系伪造。面对调查,L公司对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响应以谋取中标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定,L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据该法条,财政部门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供应商应对其投标文件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提供虚假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导致中标无效,并面临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严厉处罚。这不仅扰乱评审秩序,更可能导致不符合要求的劣质产品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埋下质量和安全风险。因此,供应商应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以自身实力公平竞争。同时,本案也提示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对关键的技术参数响应及证明材料应保持审慎,必要时进行核实。财政部门对此类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旨在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守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
案例名称:四家公司串通投标某医科大学实验设备采购项目案
基本案情:在某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供应商A、B、C、D四家公司同时参与投标。财政部门调查发现,四家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高度异常关联行为:首先,四家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及编制投标文件时所使用的设备网络IP地址存在重复,经核实,相关网络均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办理的宽带;其次,根据采购要求,供应商需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电子版备份投标文件,B、C、D三家公司发送的邮件附件,均显示为从A公司的网络存储账号分享生成。上述证据表明,四家公司的投标活动在物理位置和文件制作上具有高度同一性。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定,A、B、C、D四家公司在参与采购活动时,共同使用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宽带网络;B、C、D三家公司的电子版备份投标文件均由A公司账号分享,可以证明A、B、C、D四家公司在参与采购活动时,具有行动上的一致性,投标行为受控于一家供应商,此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所规定的“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部门依法对A、B、C、D四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保持投标行为的独立性与竞争性。使用同一网络IP地址、由一方统一制作或操控投标文件等行为,极易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此类行为从根本上扼杀了竞争,使采购程序形同虚设,严重破坏市场诚信。财政部门通过核查IP地址、电子文件痕迹等技术手段,能够有效识别此类隐蔽的串通行为。这警示所有供应商,任何试图通过组织“陪标”、“围标”来操纵结果的行为,在日益完善的监管手段面前都将无所遁形,并会依法受到严厉制裁。各供应商应规范内部管理,独立参与竞争,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采购环境。
省财政厅
更新时间: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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