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开展2—3岁幼儿托育服务 《陕西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印发

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陕西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区委编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7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省教育厅等七部门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陕西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幼儿园资源统筹,重点聚焦人口密集的城市新区、新型社区、城乡结合部及人口流入集中区域,指导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开展2—3岁幼儿托育服务。到2027年,基本建成覆盖市、县(区)、乡(镇)、村的幼儿园托育服务网络。

(二)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明确幼儿园2—3岁托育班的开设条件、设施配备、设立流程、师资队伍、托育活动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提升幼儿园托育服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三)坚持托幼一体、养教医结合。支持幼儿园进行“养教医”融合的托幼一体化服务模式创新与实践,加强对托育服务研究和指导,提升托育服务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二、设立条件

1. 开设条件。以市为单位,统筹指导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达到国家标准的县(区),结合实际,支持满足3—6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且仍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开展2—3岁托育服务。开展托育服务的幼儿园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不规范办园行为等重大舆情事件,须具备为2—3岁幼儿提供开展托育服务的场地设施和师资人员。幼儿园托育班原则上独立编班,每班托位数不超过20个。

2. 设施配备。幼儿园开设2—3岁托育班应分区设置室内外活动场地,安全出入口可单独设置或与在园3—6岁幼儿交替使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足配齐符合2—3岁幼儿年龄特点和国家相关安全质量、环保标准的设施设备、玩教具、儿童图书等。未经消防验收(备案)合格的建筑不得用于开展托育服务。

3. 设立流程。各市、县(区)教育部门要规范申报和审核流程,将认定开设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名单向同级卫健部门和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备。经认定的幼儿园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属地卫健部门备案,并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办学许可证等相关业务范围证明文件中增加托育服务有关内容。

三、队伍建设

4. 人才培养。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将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纳入本科专业引导发展名单,推进高职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持续提升托育服务专业人才供给能力。

5. 人员配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托育班保教人员。托育班教师应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鼓励托育班教师和保育员积极取得婴幼儿发展引导员、保育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 人员培训。将幼儿园从事2—3岁托育服务教职工培训纳入国培、省培计划,由各级教育、人社、卫健部门共同认定的机构,组织开展保教人员职业道德、托育服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三年为周期完成在岗人员全覆盖培训,提高保教人员2—3岁幼儿的照护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7. 人员待遇。托育班保教人员与幼儿园其他同类教职工按规定享有同等待遇保障。落实公办园保教人员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园要参照公办园保教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保教人员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保教人员合法权益。

四、托育内容

8. 活动内容。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要根据《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要求,遵循2—3岁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活动,做好托幼衔接,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

9. 活动形式。幼儿园要加强教研,科学制定相对稳定、弹性开放的一日生活常规,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从时间长度、活动量、动静程度、个体差异等方面精细化安排个别、小组、集体等活动,给予幼儿积极、恰当的回应,满足2—3岁幼儿发展需求。

10. 园家社协同。幼儿园要充分利用家庭、社区资源,拓展2—3岁幼儿生活和学习空间,为家庭提供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加强与卫生、文化、体育等资源的整合,完善幼儿园积极主导、家庭主动尽责、社会有效支撑的协同育人机制。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共育活动。

五、保障机制

11. 高度重视,协同推进。各级教育、卫健、发改、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联合制定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教育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卫健部门要对照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幼儿园开展托育工作实际,制定设施设备、看护管理等标准和工作指引,加强对幼儿园托育服务卫生保健、膳食营养和疾病防控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卫健等部门负责制定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班收费政策、收费标准。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经费保障,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加强对幼儿园财政经费投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教育、人社、卫健等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幼儿园托育保教人员进行托育专业培训。卫健、机构编制、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要求协调做好幼儿园托育服务登记备案工作。

12. 加大支持,强化保障。托育服务实行政府补助、社会支持、家庭分担的投入机制。各地要将托育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托育服务给予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开展托育服务。鼓励市县政府通过专项资金支持、贴息贷款、减免租金等措施,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

13. 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托育班的收托、人员、健康、安全、保教等工作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规范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与保教质量等内容。要会同卫健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指导和检查,规范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托育班幼儿信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提升幼儿园托育服务现代化水平。

14.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教育、卫健部门要加大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传播广、速度快、多样化的特点,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各类幼儿园、医院要发挥主体作用,充分利用公众号、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将国家、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进行专题、专栏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和婴幼儿照护人员的认识,积极参与做好幼儿园托育服务工作。要及时总结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成功经验,在辖区内大力推广和普及,切实发挥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重视托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编辑:王波

展开阅读全文

更新时间:2025-07-22

标签:育儿   陕西省   幼儿园   幼儿   正式   工作   人员   婴幼儿   部门   托幼   教育厅   教育部门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