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毕生积蓄买房,没住过一天竟成“臭房”?上海袁先生望着被发黑污水淹没的屋子,脚都没处下,连呼“实在走投无路了”,一屋子的污水,更是浸透了他的安家梦。
去年,上海的袁先生咬咬牙,花真金白银在闵行区鲁康路拿下一套一楼房产,本想着等孩子上小学就搬进去,圆个安稳的安家梦。可交房后没多久,他就发现房子有点轻微渗水,心里犯嘀咕的他,干脆没敢动工装修,想着先观察观察情况。
今年10月17日,上海下了场瓢泼大雨,雨点砸在窗户上噼里啪啦响,袁先生坐立难安——那套没装修的房子,他总觉得不踏实。撑着伞急匆匆赶到小区,打开房门的瞬间,他整个人“嗡”的一声,脑子都空白了。




屋里哪儿还有下脚的地方?地面全被积水淹着,黑糊糊的污水漫到脚踝,墙面下半部分泡得发潮起皱,一股刺鼻的臭味直往鼻子里钻,呛得人直反胃。再仔细看,厨房的水池还在不停往下滴水,池子里积满了黑泥,污水顺着池边往下淌,在地上积成一滩滩臭水洼。
“当时我心都凉透了,”袁先生对着满屋子的臭水,声音都带着颤。他说,这房子可是自己实打实的血汗钱换来的,之前就因为渗水问题,特意跟物业反馈过好几次,可每次都石沉大海,没人来管过。
看着眼前的“臭水坑”,袁先生赶紧又联系物业。物业工作人员上门瞅了瞅,轻描淡写地说,可能是房子的下水管没单独装,直接接到了小区总管上,才导致渗水。这话让袁先生更窝火:“按规矩一楼就得有独立下水,当初交房的时候怎么没人说?”


气不过的他转头往售楼处跑,可到了地方才发现,售楼处大门紧闭,玻璃门上落了层灰,看着就像很久没人打理过。他掏出手机,翻出购房合同上的售楼处预约电话,打过去一遍又一遍,听筒里始终是“您拨打的电话无人接听”;再试合同上开发商的几个联系电话,更离谱——全是空号。

站在空荡荡的售楼处门口,袁先生浑身发冷,只觉得“走投无路”:“找物业没人管,找开发商找不到,我这房子难道就这么废了?”他跟记者打比方,“就像去饭店吃菜,看着挺香,一进后厨发现满是脏东西,这菜谁还敢吃?这饭店谁还敢来?我这房子,现在连看都不想看了!”

后来记者帮忙联系了房屋质量检验师上门,一番查看后,问题比想象中更严重:不仅下水总管堵了,连小区回填土都没夯实,导致房子沉降,大概率是沉降压迫到水管,才让堵塞问题雪上加霜。更让人揪心的是,物业工作人员私下透露,小区里早就有另一位业主反馈过类似积水问题,只不过一直没彻底解决——而整个小区还在质保期内。
首先,开发商首当其冲的跑不了“质量锅”。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开发商得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建筑法》也明确,建筑工程竣工后要达到“使用功能正常”标准。袁先生的房子是一楼,按给排水规范必须装独立下水管道,但实际却接了总管,不要说一楼就该遭殃,这本身就不符合设计要求,属于“先天质量缺陷”。
第二个问题,回填土没夯实导致房屋沉降、压迫水管引发总管堵塞,这更是施工环节的严重疏漏。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标的物(房子)有质量瑕疵,买受人(袁先生)能要求开发商维修、更换,甚至解除合同(退房)并索赔。而且小区还在质保期内,这些质量问题完全在开发商的责任范围内,找他们兜底天经地义。
第三,物业也不能“甩锅”,这样不作为的物业只能寒了业主的心。《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要按合同约定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袁先生早就反馈过渗水,物业却“没人管、不处理”,直到大雨后房子泡成“臭水坑”才被动上门——这明显没尽到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理义务。哪怕堵塞根源在开发商,但物业前期漠视业主诉求、未及时排查隐患,也得承担相应的管理失职责任,比如配合协调维修、赔偿袁先生因拖延导致的额外损失(如房屋泡水后的清洁费、墙体修复费等)。
最后,如果都不解决,袁先生不是“走投无路”,他可以拿出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家”维护。若开发商迟迟不拿出靠谱的维修方案,或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他可凭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购房合同、与物业/开发商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
1. 开发商彻底整改(重做独立下水、修复沉降、清理污水并消毒);2. 赔偿因房屋无法装修入住产生的损失(如租房费、误工费);3. 若整改后仍达不到居住标准,可主张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但这一点耗时耗力,这也是令很多人心碎,毕竟,买房子只是为了能有一个家,还要搭上这么大精力,令谁都欲哭无泪,房子是民生大事,希望在质量监督上严格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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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更新时间: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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