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月23日,宁夏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公布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方式。
一、受理范围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
1.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
2.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
3.擅自部署专项检查;
4.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
5.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行为。
二、受理方式
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
邮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3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820室)
举报电话:0951-5043059
电子邮箱:yshjfgc@163.com
三、其他事项
1.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虚构问题线索恶意举报;如借投诉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投诉举报问题线索时应注明投诉举报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沟通联系。鼓励实名举报,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更新时间: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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