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将于9月15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租赁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全市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窗口设立及相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办理地点与窗口
我市按照“就近办、快捷办、一次办”的服务原则,优化备案办理渠道,租赁当事人可根据租赁房屋所在辖区,选择以下途径办理。
01线上办理途径
1.手机端 “苏服办” APP,登录后搜索 “租赁一件事”,按照系统指引上传材料、填写信息,完成备案申请;
2.手机端 “我的盐城” APP,进入 “掌上住建” 栏目,选择 “房屋租赁一件事” 模块,按提示提交相关材料,在线办理备案。
02线下办理窗口
地址: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窗口
联系电话:85280165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6:30
相关注意事项01备案基本要求
1.备案时限。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2.办理主体。出租人应当主动办理备案手续;若出租人未备案,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3.费用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02备案所需材料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03注意事项
1.备案性质。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是法定义务而非行政许可,备案不影响合同生效。
2.押金规范。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押金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
3.租赁房屋要求。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监制丨小东 编审丨小鹿
主编丨小飞 编辑丨远杨
更新时间: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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