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在埃及开罗签署的《开罗宣言》,打响了锁定台湾归属的第一枪。这份奠定二战战后秩序的关键文件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这份宣言不仅首次以国际法律文书形式确认台湾属于中国,更成为后续所有法理锁链的基石。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德国波茨坦联合发表《波茨坦公告》,苏联于8月8日加入。这份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当时日本政府通过瑞士和瑞典向盟国表示接受该公告,日本天皇裕仁在《终战诏书》中明确承诺"接受联合公告"。这标志着台湾回归中国的法律程序已不可逆转。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外相重光葵在东京湾密苏里号战舰上签署投降书,承诺"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10月25日,中国政府在台北公会堂(今中山堂)举行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正式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当时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明确规定台湾为中国一省,这成为第三重法理锁定。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根据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原则,自然继承对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领土的主权。这一原则在1971年联合国第26届大会通过的2758号决议中得到确认,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后,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发布正式意见,明确指出:"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没有独立地位"。联合国系统所有文件和地图自此统一标注"Taiwan, Province of China"。这第五重锁定具有特殊的国际法意义,因为它代表了当时国际社会的集体意志。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日本政府还承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这份文件使台湾归属问题获得了重要邻国的法律确认。
1978年8月12日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该条约同时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上述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这第七重锁定将台湾地位问题提升至双边条约的高度,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

从1943年到1978年,这七份文件构成了一个严密的法理闭环:《开罗宣言》确立原则,《波茨坦公告》确认执行,日本投降书接受条款,中国政府恢复行使主权,联合国决议确认唯一合法代表权,邻国双边文件承认立场,最终以条约形式固化承诺。每一重锁定都基于前一重的基础,层层递进,相互印证,形成国际法上罕见的"证据链"。
日本现职领导人近期关于"台湾有事日本就可以使用武力"的言论,直接违反了《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法律义务。日本作为曾经殖民台湾50年的国家,其言论不仅是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重侵犯,更是对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公开挑战。这解释了为什么中国外长王毅会以"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强烈措辞予以回应。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际条约对缔约国有法律约束力。支持"台独"不仅违反中国宪法,也违反联合国宪章中关于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以及中日双边条约的法律义务。任何企图否定"七重锁定"的行为,都是在挑战二战后的国际法体系,这也是为什么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根本原因。
更新时间: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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