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手机要退货

小高从某个电商平台购买了一部新款橘子手机。
拿到手机后,小高将其开封使用,并在手机生产商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输入序列号,对手机进行激活操作。在拿到手机的第六天,小高向橘子手机的经销商橘子科技公司的客服人员申请退货,退货的理由为不适应橘子手机的操作系统。客服人员答复小高:“如果设备已经激活,无质量问题是不符合国家三包的退换要求的。三包:退换修,均是建立在产品有质量问题基础上发生性能故障。产品没有质量问题的话,电子产品,激活完毕就是二手的了,确实没法退货。”
橘子科技公司的客服人员为了说明不能退货,还向小高展示了商品交易页面的截屏,截屏显示:在该商品的介绍页面有“温馨提示”栏目:“已激活的机器无质量问题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已拆封的机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外观损已激活的机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
小高不服,又找到电商平台投诉,电商平台认为橘子科技公司的答复没有问题,并向小高出示了该商品的交易快照及录屏,录屏亦显示:“温馨提示:已激活的机器无质量问题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已拆封的机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外观损已激活的机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
小高认为,自己不否认购买时官网有提示,但认为电商平台为了自己的利益以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不公平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
最终,小高将橘子科技公司和电商平台告上法庭。


权利不能滥用
法院认为:
第一,“七天无理由退货”系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但消费者行使该权利并非毫无限制。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在进行手机激活操作时,手机生产商公司后台会记录产品激活的时间,并据以计算维修和服务保障的期限,已经激活的产品退回再进行销售的将影响商品的价值,进而影响后续消费者的权利,且橘子科技公司在销售该商品时,已向小高作出了明确提示。小高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足以理解相关提示的含义,了解下单的法律后果,其仍下单购买即表明其对相关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和接受。
第二,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并非买卖合同的一方,在交易过程中,也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电商平台也没有更多义务为小高退货。
第三,在该商品的交易过程中,橘子科技公司和电商平台并未损害小高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小高针对橘子科技公司和电商平台的各项请求均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线上购物确实方便,如果小高先去实体店试用,确定自己适应系统操作再线上购买,是不是更方便。
更新时间:2025-12-24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date("Y",time());?>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