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获悉,湖北省住建厅出台并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并从即日起实施。 贷款政策上,取消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差异,最高可贷额度统一;购买“好房子”高品质住宅、现房销售项目,最高贷款额度上浮不低于20%;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15%。
贷款期限方面,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可算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职工至68周岁,女职工至63周岁,最长不超30年。同时,取消异地购房提取限制,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贷款本息,不受工作地、户籍地限制,还将在省内城市圈探索推进异地购房缴存地贷款政策,放宽“商转公”贷款条件,不受缴存地限制。
新政还支持直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机构自持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切实减轻租房群体经济负担。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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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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