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肇明高速7.5事故负有责任,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分公司被罚85万

8月29日,本报从信用中国了解到,由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肇明高速石头窝隧道“7.5”一般冒顶事故负有责任,日前,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被罚款85万元。

本报注意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肇)应急罚﹝2025﹞10号披露,经查实,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肇明高速石头窝隧道“7.5”一般冒顶事故负有责任,违反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该违法行为类型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85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07-29。

本报通过企查查了解到,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成立于2012-05-11,负责人为刘志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00059715997XU,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1号,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中国基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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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9-01

标签:财经   葛洲坝   中国   事故   分公司   责任   集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   肇庆市   行政处罚   宜昌市   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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