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年间,有两个男人把这句话演绎得荒诞又惊悚。
一个平头百姓,靠木头刻的假官印、纸糊的假功牌,就敢冒充总督亲戚骗走百姓五年收入。另一个准知县,为给父亲办风光葬礼,竟假冒五品大官挪用公款、贪污皇家工程款。
活人绞尽脑汁钻营骗钱,全为填死人葬礼的窟窿。可更诡异的是,骗术拙劣者没挨板子,重罪在身者免于一死。这背后,是骗子太狡猾,还是另有隐情?
或许有人会说,卢敬修的案子根本算不上 “精准利用潜规则”,不过是一群糊涂官碰上了瞎猫撞死耗子的骗子,他的从轻发落纯粹是因为骗术太拙劣,官府懒得较真。
毕竟连审理官员都直言 “只有傻子才会相信他们是官员”,这难道不是对骗局本身的否定,而非对官场规则的讽刺?
这种说法看似有道理,却忽略了案件中最关键的细节:兴义县和安平县的官员并非真的 “傻”。兴义县对卢敬修的破绽心知肚明,却依然给出三千文钱;安平县更是因为 “兴义县给了钱” 就主动加码到三十六两白银。
他们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风险规避,即便只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是真总督亲戚,得罪了也得不偿失。所谓 “骗术拙劣”,不过是官府从轻发落的借口,真正让骗局成立的,正是官场 “宁可信其有” 的生存逻辑。
卢敬修的 “成功”,恰恰印证了潜规则的威力:即便道具再粗糙,只要搭上 “权力关系” 的线,就能撬动地方官府的敬畏心。
从另一个角度看,有人可能会为段麟辩解:他的动机是 “尽孝”,在 “以孝治天下” 的封建时代,这种出发点值得体谅,清廷的量刑也体现了对传统道德的尊重。
甚至有人会觉得,他挪用公款、假冒官员都是为了父亲的葬礼,比起那些纯粹贪财的贪官,多了几分 “人情味”。
但这种看法混淆了 “孝” 的本质与形式。传统孝道讲究 “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核心是内心的恭敬与生前的奉养,而非死后铺张的排场。
段麟为了办 “风光葬礼”,挪用公款、假冒官衔、贪污工程款,甚至搞出皇家文庙的豆腐渣工程,这种行为早已背离了孝道的初衷。
他所谓的 “孝”,本质上是用父亲的名声做筹码,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清廷因 “孝” 从轻发落,看似维护了传统道德,实则是对 “孝” 的异化,把外在形式凌驾于法律与实质孝道之上,反而助长了 “伪孝” 的风气。
他的 “孝” 恰恰是用 “不孝” 换来的,这种量刑逻辑暴露的不是对道德的尊重,而是封建法律的弹性与随意性。
还有人可能提出,这两起案件的从轻发落都是个例,不能代表晚清官场的普遍状况,毕竟最终骗子都受到了惩罚,说明法律还是发挥了作用。
卢敬修被流放,段麟挨了杖刑又流放,这难道不是朝廷维护纲纪的体现吗?
这种观点高估了法律在晚清官场的实际效力。卢敬修案中,按照律例本可判绞监候或流放三千里,最终却只判了就近流放;段麟犯下挪用公款、假冒五品官、贪污皇家工程款等多项重罪,论律当斩,却仅得杖刑一百、流放两千里。
两次量刑都远低于律例标准,背后折射的是法律的 “选择性执行”,当案件涉及权力潜规则或所谓 “道德动机” 时,法律就会为现实妥协。更值得深思的是,若卢敬修没被公文识破,若段麟的 “孝道” 包装更完美,他们是否会一直逍遥法外?
答案恐怕是肯定的。这两起案件的惩罚,更像是 “运气不好被抓” 后的常规处理,而非法律对犯罪的主动遏制。
或许有人会说,地方官对卢敬修的 “送礼” 算不上 “被骗”,而是官场正常的 “人情往来”,就像原文类比的 “送红包、送礼物求心安”,本质是一种自愿的利益交换,不能全怪骗子钻空子。
但这种 “自愿” 并非真的出于本心,而是权力不对等下的被迫妥协。地方官给卢敬修钱,不是因为认可他的身份,而是害怕得罪他背后可能存在的 “总督关系”。
这种 “赠金买静” 的逻辑,本质上是权力寻租的雏形,用金钱换取对潜在权力的回避。当这种逻辑成为常态,就会催生更多的骗局,因为骗子们发现,只要披上 “权力亲戚” 的外衣,就能轻松获取利益。
地方官的 “自愿”,实则是对潜规则的纵容,正是这种集体性的妥协,让晚清官场成了滋生诈骗的温床。
深入剖析这两起案件会发现,真正的问题从来不是骗子的骗术高低,也不是 “孝道” 动机的正当性,而是晚清官场的规则失灵:潜规则压倒了明规则,人情替代了法律,形式主义的道德凌驾于实质正义之上。
卢敬修和段麟的 “运气”,不过是这种失灵环境下的必然产物。这两起看似荒诞的个案,像两面镜子,照出了晚清官场权力运作的隐秘逻辑。
在那里,真正起作用的不是律例条文,而是对权力的敬畏、对风险的规避和对道德符号的功利性利用。而这,恰恰是晚清王朝走向衰败的重要病根。
更新时间: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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