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1月征期延长!税局刚刚通知!

2026年1月征期正式确定,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小编给大家整理了1月申报期的几项要点:

(1)定了!1月征期延长!20日截止!

(2)增值税法即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实行!

(4)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开始!

(5) 营业账簿按年计征开始申报!

(6) 2025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申请开始!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个税减征!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01

1月征期定了!

20日截止!

税局明确: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报税哦!


02

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实施!

《增值税法》与此前的暂行条例存在多方面不同具体如下:

变化一:修改了免税范围

将原先可享受免税的“避孕药品和用具”移除,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变化二:告别“劳务”一词

根据《增值税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在内。

在《增值税法》第十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

变化三: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三项

与之前相比,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三项。“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

《增值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变化四: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范围:

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范围发生变化,“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被删除,不得抵扣进项税只保留3项: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虽然增值税法中将贷款服务从不得抵扣进项税中删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变化五:新增不征税项目

1、新增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先前这类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2、明确了“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增值税;

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转让行为不征税规定,是否会被取消,等后续明确。

变化六: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

1、《增值税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2、没有提到百分之五,是否还有5%征收率,还要看后续是否有通知。


03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2026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增值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相衔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征管需要明确具体规定。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六章五十四条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04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开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对象】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途径】

您可以从以下渠道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3.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为节约您的办税时间,特推荐您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申报。

注意事项: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只能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汇算申报表】

1.若纳税人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若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注意事项:若纳税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含货运),则需要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税务端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所得(B表)申报。

【温馨提示】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6.经营所得税前扣除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05

印花税营业账簿按年计征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2026年1月即将迎来营业账簿税目年度征期,请您提前关注税(费)种认定信息,在2026年1月征期内按期申报缴纳税款;未发生纳税义务的请如期完成零申报。如您发生纳税义务但未进行按年申报缴纳认定,请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费)种认定。

温馨提示:

1、凡认定按年计征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不涉及税款的也需要在1月申报期内进行零申报。

2、若没有按年申报的税种鉴定,则为按次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

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营业账簿印花税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路径】

按年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本月需要按期申报的印花税除正常季度申报的税目外,会另外显示一条按年申报的印花税税目,即为本期需申报的营业账簿印花税。请您按照“税源采集→税源信息同步→提交申报”操作即可完成申报。


06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

退付申请开始

自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规定,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因扣缴义务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为保障您单位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0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公告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08

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财税〔2016]36号)附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公告》规定的可按《公告》执行。


0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新政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10

个税减征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7月29日,河南税务局发布《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中明确:

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8000元的据实减征。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另行确定。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大风、冰雹、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纳税人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累加执行。

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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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07

标签:财经   通知   印花税   账簿   增值税   所得   税法   个人所得税   公告   纳税人   支出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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