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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
因“贷款“三查”不到位等”,被湖州金融监管局罚款40万元。
8月2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及相关责任人
因“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被金华金融监管局处罚。其中,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罚款190万元;对周国跃、杨漾、金鸣峰警告。
7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
因“部分项目资本金审查不审慎”被信阳金融监管分局罚款30万元。同时,袁封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公司部客户经理)、冯东风(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公司部总经理)被警告。
7月1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及相关责任人
因“贷前调查不审慎、支付管理不到位”被舟山监管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罚款65万元;对毛艺霖警告,对周朦警告。
7月1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及相关责任人
因“违规开展代销业务”(问题:)代销了啥?)被抚州监管分局处以监管措施。其中,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罚款30万元;对赖芳、欧阳钰婷等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共计2万元。
7月7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及相关责任人
因“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问题:隐瞒了啥?)被榆林监管分局处以监管措施。其中,该机构被罚款罚款7万元;对冯靖轩(时任邮储银行榆林市分行吴堡县支行副行长)和赵凯(时任邮储银行榆林市分行靖边县支行副行长)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五千元。
7月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及相关责任人
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被宜昌金融监管分局处以监管措施。其中,对该机构罚款40万元;对蔺娜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邹学行、曹海梅、宗友琴、丛玉莹、谭丽、罗袁、张斐斐、刘安琪、程谱珅、胡迎新、韩伟等责任人员警告。
6月2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因“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内控管理不到位、发放贷款时捆绑保险”被云浮监管分局罚款合计110万元。
6月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盟县勐卡镇营业所因“损坏金融许可证”,被普洱金融监管分局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5月2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
因“允许保险公司人员在营业场所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被黔东南金融监管分局罚款20万元。石柳(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营业部理财客户经理)被警告。郎显文(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山县永乐镇营业所负责人)因“收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以外利益”被警告并罚款0.3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山县永乐镇营业所因“收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以外利益”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4月2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行
因“办理贷款业务不审慎”,被邢台金融监管分局罚款30万元。董学锋(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行桥东营业部副总经理)、冯连华(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行信都支行行长)被警告。
4月2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因“信贷管理不到位”,被济宁金融监管分局罚款35万元。姜坤(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客户经理)、杨帆(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客户经理)被警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仙营绿地营业所
因“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被济宁金融监管分局罚款5万元。李蕊(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仙营绿地营业所客户经理)被警告并罚款0.2万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接庄营业所
因“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被济宁金融监管分局罚款5万元。陈含丽(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接庄营业所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0.2万元。
3月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行
因“贷后管理不审慎、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罚款人民币50万元。赵锋(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行抚顺县支行公司主管)、路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行抚顺县支行小企业客户经理)被警告。
1月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
因“贷款“三查”不到位”被镇江金融监管分局罚款40万元。施玉兵(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1月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西市分行
因“贷款“三查”不到位”,被定西金融监管分局罚款25万元。王彩霞(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西市分行解放路支行行长)被警告;周伟东(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西市分行解放路支行客户经理)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年。
2024年11月1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
因“违规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被宜昌金融监管分局罚款35万元。戈启祥(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向蓉(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消费信贷部总经理)、朱哲新(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被警告。
2023年7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1.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2.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3.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
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6.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7.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8.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被中国人民银行警告,罚款3186万元。
2021年8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账户管理相关规定”,被警告,并处罚款600万元。
2021年1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
“一、同业投资业务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二、买入返售项下的金融资产不符合监管规定
三、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接受交易对手兜底承诺
四、同业投资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五、个别产业基金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投向股权
六、同业投资投前调查不尽职
七、资金违规支付股票定向增发款
八、同业投资资金(通过置换方式)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
九、债务性资金用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
十、资金违规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政府融资
十一、未进行资金投向风险审查和合规性审查
十二、理财投资收益未及时确认为收入
十三、部分分行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
十四、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投资清单
十五、投资权益类资产的理财产品违规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
十六、理财投资接受第三方银行信用担保
十七、代客理财资金用于本行自营业务,未实现风险隔离
十八、理财产品相互交易,未实现风险隔离
十九、通过基础资产在理财产品之间的非公允交易人为调节收益
二十、理财风险准备金用于期限错配引发的应收未收利息垫款
二十一、使用非代客资金为理财产品垫款
二十二、未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披露非标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信息
二十三、未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约定收取代销手续费
二十四、债券承销与投资业务未建立“防火墙”制度
二十五、部分重要岗位人员未按照规定期限轮岗
二十六、未按规定披露代销产品信息”
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4550万元。
文章信息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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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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