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耿磊、赵彧非被出具警示函 2017-2019年报审计存在多项执业问题

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5年11月1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因在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2017年至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执业问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所”)及签字会计师耿磊、赵彧非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审计执业问题曝光:风险识别与实质性程序双重缺失

江苏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上会所在恒宝股份2017年至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存在两大方面执业缺陷。

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成为首要问题。公告指出,审计机构未对恒宝股份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在合同条款、业务执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未审慎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得出“未发现收入存在舞弊的风险”的结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11月1日修订、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则体现在两个具体环节:一是2018年年报审计计划中拟向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重要客户执行询问程序,但审计底稿未见询问过程记录,且未说明未执行原因;二是2017年年报审计中,未按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结果提高收入发函比例,未对相关收入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亦未记录未函证原因。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二条规定。

监管措施落地:警示函+诚信档案记录 要求限期整改

江苏证监局指出,上会所及签字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其中耿磊、赵彧非对问题负主要责任。依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监管部门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同时要求,上会所及相关会计师需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在收到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明确,当事人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措施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审计机构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的“看门人”责任,对提升审计执业质量、防范财务舞弊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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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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