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征民意。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三章“要素支持”共7条,分别从用地、银行贷款、直接融资等方面,提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要素资源。针对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等痛点,其中拟规定,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授信评价机制,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第三章第十七条“银行贷款支持”提出,优化整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资源,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授信评价机制,依法合规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提供应收账款、订单、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第十八条“直接融资支持”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精准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依法依规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财政资金支持”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银行、担保等多方风险共担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综合运用财政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鼓励各类政府基金投资民营经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在人才支持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完善人才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措施,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并在人才落户、医疗、社会保险、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民营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自主评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支持本单位科研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民营经济组织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报酬。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记者:郭梦桐 编辑:杨子梦 校对:刘恬
更新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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