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运动队走私枪支配件的教练员

田红(图:受访者提供)

运动队的配件买卖

“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或者伪报枪支散件进境……被告人田红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25年12月,判决书下达后,律师聂敏去看守所会见田红。只见她戴着黑色头套、穿着蓝色马甲制服走进会见室,头套摘下后,露出极短的黑发和平静的面容。尽管被关押了两年,在聂敏的眼中,田红依然是优雅得体的。她眼眶湿润,用克制的语调问:“为什么要说我是一个军火贩子?我只是想帮助训练。”

田红大半的人生都与射击运动相关。1987年,在第6届全国运动会射击预赛中,21岁的田红在射击女子小口径标准步枪60发卧射项目上打出598环的成绩,创造了世界纪录。2004年起,田红进入广东省黄村体育训练中心担任射击教练,培养出多位奥运会冠军、世界冠军。2015年至案发的2023年12月,田红经营的广东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林公司”)自瑞士、德国等地采购运动枪支零部件,销售给国内射击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及部分体育器材中标企业。

田红对运动枪支非常懂行。她涉及走私的枪支配件包括气瓶、撞针、瞄准具等,不同种类和型号的枪配有不同型号的配件。田红的爱人付钧说:“不是专业的人分不清楚。不同厂商的气瓶、撞针的形状都不一样。”

聂敏觉得,田红对国内枪支管控规定其实属于一知半解。以气步枪装配的气瓶为例,在海关申报时,田红会听从国外枪厂销售代表的意见,将气瓶报成空气压缩瓶,不注明用于射击训练。可是在田红看来,通过报关进口的气瓶是可以正常买卖的。她提及另一件事,有一次她带气瓶入境被海关查验,在说明气瓶是用于体育训练并出示教练证后,海关就将她放行了。刚开始帮国内运动队采购配件时,田红也是让运动队借出国打比赛的机会自行把配件带回国,她给运动队开具的发票上如实写着气瓶、撞针。

田红曾对聂敏表示,她认为自己错在走私。2016年匹林公司取得进出口资质前,部分从香港入境的商品没有报关。田红以为“补缴税款就行”,没想到会被判处“走私武器罪”。

一名射击运动员进行射击训练(图文无关)(图:视觉中国)

得知田红的判决结果后,委托她采买过枪支配件的射击队教练员王鑫(化名)感到不可思议。“包括我在内,很多教练员都不觉得我们做的事情是违法的,体育比赛涉及的装备应该属于体育器材。而且仅仅是买了配件,枪支我们没人敢买的。”

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运动枪支的购置由国家体育总局与公安部共同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该指定单位即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聂敏及辩护团队向多名射击教练员提过一个问题:“田红案发前,是否知道训练枪支的配件只能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下属的华兴荣耀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购买?”大部分人回答“不知道”。一名教练员说:“在我们的概念当中,一般只认为枪、弹、枪管是需要严格管控购买的,对其他配件没有被严格管控的概念。”

付钧告诉《南方人物周刊》,匹林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向各省市运动队伍提供配件,销售给企业则需要对方提供体育器材的中标合同,写明运动队和气瓶、撞针等枪支配件。如果匹林公司中标的项目缺货,也会向其他具有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资质的公司拿货。匹林公司此次案发,正是因为有过业务往来的北京市中顺服装服饰厂先被海关以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立案侦查。

经海关的统计和鉴定,匹林公司一共销售枪支散件为2446件。扣押的散件绝大多数销售给各地运动队、体育学校和体育部门。付钧肯定,这些枪支散件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实质性的社会危害。匹林公司销售枪支散件并非以牟利为主要目的。付钧以气步枪的气瓶为例:“一个气瓶成本价在1200元左右,我们卖1600至1800元,其中包括给销售代表的好处费、运费和税费。”匹林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射击服装和手套,枪支散件售卖额占匹林公司整体业务的3.6%。

会见中,聂敏问:“(销售枪支散件)不赚钱,你为什么要这么做?”田红回答:“因为我是教练啊。”

在某射击队的训练场馆内,运动员训练使用过的靶纸堆积成山(图文无关)(图:视觉中国)

训练急需品

退休前,付钧是黄村体育训练中心的射击教练。在执教过程中,他也多次因为配件供给问题而焦头烂额。2014年,他曾趁队员出国参赛的机会,通过与海外厂家以旧换新的方式,带回一些急需的零散配件。但是,这样的方式“无法大批量地解决训练单位的燃眉之急”。

付钧解释,国家体育总局器材装备中心的工作流程与运动队的装备需求存在不匹配的情况:装备中心需要各单位每年11月份报送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而配件故障是不可提前预料的。“各射击运动队伍都难免会出现配件故障但无法及时(得到)补充的状况。”

王鑫找田红购买的配件都是急需的:“配件坏掉了,如果走采购流程,各地市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备,再上报体育部门,体育部门报给省级单位,省级单位又要跟公安报备,最终报到华兴公司。要马上拿到(配件)只有通过田红,或者中顺服装服饰厂,他们从训练的角度给大家提供了方便。”匹林公司提供给王鑫的价格也更低。王鑫说:“华兴公司还要收手续费、担保费、运输费,我们运动队的资金是有限的,能买的东西少了,肯定影响训练。”

2023年12月田红被刑事拘留时,运动员王淑仪正在外地集训,发现联系不上她,后来才知道出事了。“我不能理解,这些配件对于我们来说是训练不可缺少的东西,缺了就打不了比赛。”

王淑仪在16岁被选入黄村体育训练中心射击队,跟着田红训练了五六年。射击队的日常训练是固定的:6:30出早操,7:00吃早饭,8:00至11:30以及14:30至17:00是训练时间。“田教练每天早起看我们出操。训练前要比我们提前到枪库,有教练员在,我们才可以取枪和子弹。队内对于枪弹的管理非常严格,出入库都需要登记,公安会定期检查。”

王淑仪平均一天要打三百多发子弹,在高强度的训练之下,气瓶、准星、撞针这样的配件容易损坏。入队以来,王淑仪坏过两三个撞针。“撞针要把子弹激发出去,很脆,会突然坏掉。”田红案发以前,王淑仪不知道配件采买原来是那么困难的一件事。她只知道配件坏掉后,田红会尽快给她换新的。“撞针碎了无法修复,如果碰上重要比赛,我只能用没有比赛的队员的枪,导致她们没法训练。别人的枪跟自己的枪不一样,因为每个人身材各异,手的大小、手臂长短有差别,(运动员)用的是适合自己的(枪)。”

射击队用的都是进口的枪支装备,如德国品牌Anschutz(安舒兹)、Feinwerkbau(范围堡),瑞士的Morini(莫里尼)等。厂商会不定期地推出新型配件,这也是运动队通常不会囤积配件的原因之一。“新型号精准度会更好。”王淑仪认为射击比赛比的就是个人的操作和枪的精准度,“一根头发丝的偏差在射击靶是0.1环的差距,多0.1环可以甩掉很多人。现在射击运动非常内卷,(比赛场上经常)出现同环的成绩。”

在王淑仪眼中,田红是一个做事细致、气质温婉的人,是优秀的教练员,也是队员们的“母亲”。刚入队时,王淑仪性格有些敏感内向,田红常常鼓励她,“你没问题,大胆去做。”除了训练上的帮助,田红还教会了王淑仪打理生活的能力:“她有时候会来宿舍帮我们收拾,她不是用批评、教育的方式,而是和我们一起行动,亲力亲为。”

一名射击运动员在训练场馆内进行训练(图文无关)(图:视觉中国)

算作武器的配件

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将田红涉案的2446个枪支散件折合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散件72套和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散件9套。

付钧不理解这样的折算方式。在他看来,气瓶、撞针、瞄准具都是枪支配件,无法组装成一套枪。“气瓶、瞄准具是否能作为危险品入刑?气瓶本身没有危险,还能给自行车打气用。瞄准具在激光枪和玩具枪上也有使用。”

田红的辩护律师张磊则从证物认定程序上对数量提出了质疑:“以气瓶为例,经过鉴定的2446件枪支配件中,气瓶有1532个,但在案卷记录中,扣押的气瓶为1011个。应该是先扣押,才可以送去鉴定,为什么鉴定的气瓶数量会比扣押多出521个?在扣押的气瓶当中,有300个气瓶没有证据证明来源于匹林公司。”

一审判决匹林公司、田红以及帮助田红代理公司的儿子付义涵犯有走私武器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判处田红有期徒刑10年,付义涵有期徒刑6年。匹林公司、田红、付义涵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无罪。田红在上诉状中写道:“体育项目的耗材,不是武器;为射击运动项目更换配件,不构成走私武器罪。”

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对运动枪支进行单独的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于枪支的定义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聂敏认为,射击运动枪支是特殊的,将其定性为走私武器罪中的“武器”有失妥当。“如果要定义为武器的话,持有的、运输的、买卖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构成犯罪。”在聂敏看来,田红也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而是为了帮助射击运动的发展,解决体育训练用品供应不足的问题。

从刑法立法本意出发,聂敏提出疑问,“法律旨在惩罚什么样的犯罪?对于一个善意的行为,是否有必要动用刑罚?”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 聂阳欣 南方人物周刊实习记者 欧阳思帆

责编 陈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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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26

标签:体育   运动队   教练员   枪支   配件   散件   撞针   公司   武器   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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