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160万元!全国首例AI模型侵权案,细节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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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了我们产品

本来应该有的一个竞争优势

但是更大的一个损害呢

其实是对我们以及行业

创新投入与创新积极性的一个损害”



AI模型抄袭

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年,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一款变身漫画的AI特效。该特效的创意源于团队在2019年的构想,希望将传统的手绘漫画艺术与AI技术相结合。为此,他们组建了30多人的团队,在浏览大量漫画后确定了漫画风格,并聘请20多名手绘师手工绘制了5万余张漫画作为AI模型的训练数据。



历经近10个月,花费数千万元,投入了大量智力活动,该特效于2020年6月正式上线,一经推出就很受欢迎。然而两个月后,公司技术人员发现另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相机App上线了一个叫少女漫画的特效,效果与变身漫画很相似。经过技术比对发现,两款模型具备高度同一性。



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运营某相机App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他们认为被告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下架特效,并赔偿损失550万元。被告辩称该特效是由韩国某有限公司独立研发,但无法提供具体的合作合同和研发证据。


法官认为,从证据来看,少女漫画特效模型抄袭变身漫画的可能性较高。被告将原告付出大量商业成本的成果为己所用,损害了原告公司的竞争利益,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60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全国首例保护AI模型结构和参数的案件,法官明确了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可保护性,为未来AI模型的保护提供了指引。



车载屏幕播盗版剧

构成侵权



2023年,运营某视频App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在一款新能源汽车的车载屏幕上,打开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一款App,可以观看某热门电视剧。该公司认为,这种情况侵犯了他们公司对于该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俗称的独占许可使用。



某科技有限公司将三方主体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除了被告一某科技有限公司外,还有被告二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三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提出,三被告共同侵犯了他们对于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共同赔偿50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称,从一些水印能看出,和电视剧相关的视频是用户自行上传的,他们在收到了原告发来的侵权通知后,也已经及时删除涉案视频,尽到了平台方“通知—删除”的义务,不应当认定有过错。


然而,原告工作人员取证显示,车载端并不能直接实现用户上传。且同一时间段,被告方某视频App的车载端和手机端呈现的内容不一致,在手机端下架后,车载端仍持续存在侵权内容。法院调查确认,侵权事实确实存在。


至于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法官查明:被告二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车企,只参与硬件的制造,并未参与涉案内容的具体提供,故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三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负责车载端应用的上线、展示、推广,同时提供会员的流量套餐服务,从中获得直接利益,共同构成侵权。



2023年12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一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共同赔偿原告5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通过这起全国首例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的审理,法官树立了裁判规则,为涉物联网等新场景下的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了借鉴思路,有利于引导各方在智能网联发展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普法时间


问:今天我们关注的这个案件都是很前沿的。第一个案件是有关于AI模型的,最后法院认定AI模型的结构和参数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您怎么看待法院的这个认定?


答: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实际上是根据案件的事实,然后在法律适用上解释,就是当争议的对象不能够受到比如说《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它又不能够落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那么可以去适用第二条。第二条规定了市场经济活动当中,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那么在AI领域当中又有着不能够把他人已经训练完成的这种模型参数、模型结构直接加以抄袭这样的一个道德,或者这样一个行为惯例。因此就做出了对被告的一个否定性的评价。


问:我们都知道近几年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得特别快,所以从您的角度,怎么看待人工智能技术产生的内容?包括人工智能的这个AI的模型本身,是不是我们都需要对它进行保护?那怎么保护?


答:它里面涉及这么三个方面。一个是人工智能本身,它是一项技术或者一个工具,它的研发本身是有大量的投入,这自然是应该得到保护的。但是作为一个工具的使用,特别是比如说目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这一部分要不要得到保护呢?目前在各国其实都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论。从法律上来讲,还是应当结合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比如说目前的《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作品的构成条件,要从这个角度去进行论证,在个案当中去判定。整体上就还是认为,坚持要有人的智力贡献在里面,才能够得到保护。那第三个层面,在目前的专利领域当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不仅仅是文学艺术领域的,那也有在科技发展过程当中,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那么这部分也在探索能不能够用专利保护。所以目前来看,实际上现行的法律是从不同的层面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制度规范,但是能不能够直接适用,还要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到立法的宗旨,它的规范目的,再来进行适当判断。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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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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